城規法獲立會一般性通過

2013-02-06

【本報訊】立法會一般性通過《城市規劃法》,有議員質疑,城規法只設有事前公眾參與機制,而立法會更無決議權,不管總體以至詳細的規劃方案全是行政法規頒布,即仍是政府話事,實無法接受。

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昨到立會引介《城市規劃法》。劉仕堯回應議員提問說,過去社會上許多怨氣、許多爭拗,主要源於對城市規劃的不知情,引起大眾許多的誤解,是次城規立法增加市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以逐步減少這些問題。

劉仕堯強調,未來在詳細或總體規劃諮詢,會透過不同途徑去解答、回應居民提出的問題、意見,不再是以往的公開旁聽制度般,市民只能旁聽,「這體現了現在的(法案)更加進步,在時間、內容和政府應對是超前了好多,所以知情權、參與度是大了許多。」

司長辦公室主任黃振東補充,現時社會對城市發展、空間資源上有各種不同的利益訴求,該法是構建出明確的遊戲規則和平台,讓不同利益主題在其上交流,尋求出共識的方案,並會減低資訊不對稱的問題。

議員關翠杏表示,城規訂定涉及不同利益角力,所謂的公眾參與實只限於諮詢性質,最終規劃還是由政府拍板決定,而立法會所參與卻只在立這法一環上,質疑如此重要的城市規劃,在訂定時卻悉數用行政法規去頒布,實無法接受,建議應交來立法會通過,尤總體規劃方案。

劉仕堯則回應解釋,過去即便沒有城規法,遇上如新城填海等重要的規劃,以至陸路交通、輕軌等方面,當局都會主動來立法會作專場介紹,與議員討論、聽取意見了。對此關翠杏並不收貨,直言上述只是討論,並非參與制定。

無上訴機制改出台規劃

議員何潤生則提到,現時未有法例保護自然環境,當發展與環境保育間出現利益衝突時,自然環境很可能就被犧牲,希望當局為這方面設立法時間表,好讓將來規劃時,能有法律支撐,平衡好發展和環境保育。

何潤生還指,法案並無有任何可針對已諮詢過的城規結果上訴之機制,若規劃方案與公眾期望存有落差,亦無法被左右更改,詢問當局會否考慮訂定,在一段時間裡有一個非經法院的上訴機制,令城規方案更能符合社會大眾的利益。不過官員沒回應相關問題。

至於多位議員關注到的城規委員會另由行政法規訂定,黃振東重申,成員組成方向是民意、專業兩結合,而有關政府代表佔少數、人數具廣泛代表性且可操作等都會去考慮,而有關運作的如設旁聽制度、公開會議資料、利益迴避等亦會在制定行政法規時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