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遺法同保護物質與非物質

2013-02-06

【本報訊】立法會的委員會認同,繼續把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文化遺產保護法》內。政府指出,二OO七年已開展保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工作,現在需要法律支撐,而且,國內外已有很多資料可作參考,故此,具備條件藉這時機訂定相關法律,否則,可能要相隔多年後才能立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早連續第二天討論《文化遺產保護法》,委員會主席鄭志強(見圖)指出,該法案原本把文化遺產的範圍 (第三條) 劃分為:不動產類文化遺產、動產類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但是,政府已認同委員會的建議,將條文改為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而物質文化遺產則包括動產類和不動產類。

對於有意見認為,可訂立兩個法律分別保護物質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鄭志強指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一九七二年先制定保護物質文化遺產的公約,二OO三年才訂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公約。內地和葡國也是先立法保護物質的,事隔多年後,才有法律保護非物質的。

不過,政府表示,本澳在二OO七年已開展保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工作。已有十項 (土生土語話劇、媽祖信俗等) 獲列入澳門非物質文化遺產,六項 (魚行醉龍節、澳門道教科儀音樂等) 獲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物遺產。二OO九年,粵港澳把粵劇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申報,最終獲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政府認為,現正進行保護非物質文物的工作,很需要法律支撐,故有必要制訂相關法律。由於已有很多國內外的相關資料可作參考,故也有條件適時展開立法工作。另外,若今次先立法保護物質文化遺產,可能要相隔很多年後才能訂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昨日,委員會認同,把保護非物質文遺產保留在今次的法案之內,不過,該法案將有很多條文需要完善和優化,遇到的困難相當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