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投地改用途有爭議

2013-04-18

【本報訊】《土地法》法案提出,豁免公開招標的土地批給,若承批人申請改用途,不得抵觸原先免公開招標的理由。有議員認為,若土地承批人提出轉變土地用途,是不可能不抵觸原用途的,應該有機制監察政府的審批,所以,政府應該把改變用途的理由和建議等資料公示社會,聽取意見後才作決定。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早分析及討論《土地法》法案,其中一個議題是批給土地用途的更改。將來,土地批給如屬臨時,是不容許修改土地用途的,除非因為城市規劃的變動而需要修改,或者,是有利於社會發展的公共利益。

但是,若屬於豁免公開招標的土地批給,即使批給已轉為確定,修改批給的用途及更改已批土地的利用,也不得抵觸原先豁免公開招標的理由。除非因為城市規劃的變動而需要修改,或者,是有利於社會發展的公共利益。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關翠杏在會議後表示,有議員提出,若承批人轉變土地用途,是沒有理由不抵觸原本的用途。政府代表則指出,若行政長官准許改變土地用途後,需要重新制定合約,當中,將加入新的規定和條件。

但是,委員會認為,上述的規定是不足夠的,應該把申請改變用途的理由、建議等公示社會,並聽取意見後,才作決定。關翠杏表示,政府昨日沒有答應委員會的建議,但同意進一步研究。

委員會﹕無償批給不可轉有償

另外,委員會已達成共識:不應容許無償的土地批給轉為有償土地批給。若承批人出現任何變化,其土地應該交還,由政府重新處理。昨日,政府同樣表示,可研究委員會提出的上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