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30418號
2013年04月18日
星期四
城規法預防措施不會諮詢業權人
2013-04-18
【本報訊】《城市規劃法》法案建議可制定預防措施,以避免某地區原有狀況被變更後,可能妨礙城市規劃的編製或修改。該法案又建議,實施預防措施前,行政當局不會諮詢相關業權人,因為,那是需要迅速制定,而且是臨時性的。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早分析及討論《城市規劃法》法案第五章──預防措施的目的及內容、時間上的適用範圍、預防措施的範圍。該法案第三十六條建議,在已決定編製或修改城市規劃的地區,可制定預防措施,以避免因在該地區實際存在的狀況被變更,而可能妨礙有關城市規劃的編製或修改。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 (見圖) 在會議後引述政府代表指出,制定預防措施前,是不會諮詢業權人的,因為,這是需要迅速制定的,是臨時性 (不能超過兩年) 的,而且,若諮詢的話,很多都是不贊成的。
按陳澤武個人理解,當公共利益大於個人利益下,政府便會實施預防措施。他舉例,在整體和詳細規劃完成前,若文物擁有人申請拆卸或加建,便會造成不可逆轉的後果,所以,需要預防措施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