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30418號
2013年04月18日
星期四
行會完成討論公積金個人帳戶收益計算發放草案
2013-04-18
【特訊】行政會完成討論《管理公積金個人帳戶款項所得的收益的計算及發放》行政法規草案。
第14/2012號法律《公積金個人帳戶》第六條規定,社會保障基金負責管理公積金個人帳戶所記錄的款項,而有關帳戶擁有人受惠於款項經管理產生的倘有回報。為此,特區政府制訂《管理公積金個人帳戶款項所得的收益的計算及發放》行政法規草案,以訂定有關管理公積金個人帳戶款項所得的收益的計算及發放,並建議草案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行政法規草案的內容以有關中央儲蓄制度參與人個人帳戶收益的計算方式的制度為基礎。草案規定,公積金個人帳戶款項所得收益的計算方式,以每年的八月三十一日作為收益結算日,每年九月至翌年的八月作為一個收益計算期。
草案規定,對於不當發放的收益可在相關帳戶結餘內以扣除方式退回;如結餘不足,公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應自接獲退回通知起九十日內以憑單支付的方式退回款項,亦可申請按月分期退回款項。如不遵守規定,財政局稅務執行處將進行強制徵收,退回的收益計入作出退回時的收益計算期的總收益內。
鑑於第14/2012號法律《公積金個人帳戶》已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五日生效,並規定經第20/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1/2009號行政法規於法律生效時終止生效,因此,草案設過渡條文,規定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十月十四日期間按第31/2009號行政法規《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一般規則》的規定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參與人個人帳戶所得的收益,計入公積金個人帳戶的首次收益計算期的總收益內,並須按行政法規草案的規定計算及發放。
核准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工作證式樣
行政會完成討論《核准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的工作證式樣》行政法規草案。
鑑於現行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附件十的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的工作證式樣已沿用多年,為配合社會資訊科技發展及科學化管理的需要,有需要對工作證的式樣進行調整。為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訂了《核准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的工作證式樣》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規定治安警察局工作證為藍色,載有彩色治安警察局標誌以及“澳門保安部隊”和“治安警察局”的中、葡文字樣。消防局工作證為黃色,載有彩色消防局標誌以及“澳門保安部隊”和“消防局”的中、葡文字樣。兩個工作證的正面均載有編號、姓名、職位、相片和條碼,背面載有簽發人職位及姓名、簽發日期、工作證編號和血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