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下月十九日實施

2013-04-20

【本報訊】政府公布《私人工程升降機類設備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就擬建或在建私人樓宇的升降機類設備設計、施工及驗收,以及使用中私人樓宇相關設備的維修保養的行政監管訂定規範,包括定下維修檢測的基準性指標、設立公司登記及申報制度、抽查制度、建立公開的資料庫系統,以及規定於設備當眼處張貼安全運行證明書等。有關指引實施日期為五月十五日。

政府昨日公布《私人工程升降機類設備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土地工務運輸局也發出了相關的新聞稿,部份內容如下。

在使用中私人樓宇升降機設備的維修保養方面,「指引」訂出了五個方面規範,包括推出行業標準,促進良性競爭;抽檢維修公司的檢測質量;要求公示張貼年度安全運行證明書;設立資料庫系統;設立維修公司登記及申報制度。

「指引」依照鄰近地區之經驗及參考行業目前普遍做法,推出基準性檢測項目及檢測頻度,營運商或維修公司須至少每年一次、滿足基準性檢測項目的要求,有關檢驗工作完成後,需由維修商及註冊專業技術員簽字確認「安全運行證明書」,除向政府提交外,亦須張貼於設備當眼處予公眾監督。

政府將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抽查以確定檢測質量,包括抽檢率為百分之五的「一般抽查」,及針對特定品牌和特定型號所進行的「特別抽查」。

「指引」設立了維修公司進行登記及申報項目的制度,政府以此為基礎,逐步建立資料庫系統,向公眾公開有關項目擁有人、安裝 / 維修單位、維修狀況及有效期等資料,公眾將可透過局方網頁查詢及知悉所居住大廈的升降機是否已向政府申報維修狀況,從而進行監督與判斷。有關資料庫系統將作為未來中央管理系統數據庫的重要組成部分。

另一方面,一些涉及發出行政准照的酒店、餐館、娛樂場所及廠房等活動場所,倘其範圍內有專用的升降機類設備,則由發出行政准照實體在續期時,要求升降機、自動扶梯或自動行人道的擁有人遞交年度安全運行證明書,從而進行監管。

至於在私人將建樓宇方面,分為三個階段,即設計階段 (草案及正則)、施工階段及驗收階段。各階段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在草案階段要求工程所有人 (設備營運人) 計算大廈的人員流量以釐定升降機數目及額定荷載等、在驗收階段遞交設備的初檢報告及安全運行證明書等。

「指引」將於公布後一個月,即五月十九日正式實施,期間會有相關的過度措施,以便業界適應,亦會依據實際操作,不定期地作出更新。有關指引文本及相關內容可透過土地工務運輸局網站 (http://www.dssopt.gov.mo) 查閱及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