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諮詢修訂私廈管理制度

2013-04-30

【本報訊】房屋局、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共同制定了修訂《分層樓宇共同部分管理法律制度》諮詢文本,透過完善召集制度、業主大會的運作規則、明確規定管理機關的組成及該機關作出法律行為的範圍和釐清管理機關與管理公司的關係及權責等,解決一廈兩管問題。日後,大廈管理機關召開涉及大廈管理權的會議前,需先向房屋局申請召集證明,獲批出後方具法律效力。

近年一廈兩管或一廈多管的問題已演變成社會問題,房屋局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提出修訂《分層樓宇共同部分管理法律制度》諮詢文本,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完善召集制度;二、完善業主大會的運作規則;三、代理機制;四、明確規定管理機關的組成及該機關作出法律行為的範圍;五、釐清管理機關與管理公司的關係及權責;六、共同儲備基金的設立及管理;七、以單行法的立法方式規範樓宇共同部分管理的法律制度;八、引入管理費隨物移轉及告知義務。

完善召集制度

在完善召集制度上,管理公司須依法召開第一次業主大會,選出管理機關、訂定管理機關的名稱和通過年度預算。凡涉及管理機關的選舉、補替和罷免的會議均須由房屋局發出召集證明書才可召集,否則,所召集的會議視為不產生效力。而召集書只需張貼於樓宇的當眼處,即視為完成召集手續,亦可以電郵或其他電子方式作出召集。業主大會的決議,出席人數亦由過往超過樓宇總值一半的主下降至百分之十。

儲備基金存專戶專款專用

有關共同儲備基金,必須存入專門戶口,實行專款專用,共同儲備基金僅可在業主大會決議後才可動用。另外,業主在出售單位時,有告知義務及需付清管理費,或訂明有關情況時由誰負責,否則負上民事及刑事責任。

房屋局樓宇管理事務廳廳長楊錦華表示,房屋局自二零零六年至今,共接到十三宗涉及一廈兩管或一廈多管的個案,大部分的個案已完成處理。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表示,由於日後管理機關的選舉、補替和罷免的會議均須由房屋局發出召集證明書才可召集,房屋局不會向同一大廈不同的管理機關發出超過一張召集證明書,相信可以解決一廈兩管問題。

該諮詢草案由今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展開為期三個月的諮詢,並分別於六月一日、八日及十五日下午三時至五時,於房屋局將舉行三場公眾諮詢會,市民及團體亦可透過郵寄、傳真、電郵向兩局表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