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待評定前亦受保護

2013-07-23

【本報訊】《文化遺產保護法》將規定,某不動產待評定為文物前,必須受到如同文物的保護,以免受到破壞。保護措施包括設立臨時緩衝區,限制該不動產周邊區域的發展。但是,評定期不得超過十二個月,若該不動產不被列為文物,臨時緩衝區也要隨之撤消。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討論《文化遺產保護法》法案,會議接近四小時,曾經兩度中斷,讓政府代表、議員、法律顧問商議。第二次中斷期間,兩名官委議員 (劉永誠、崔世平) 更離開會議廳傾談,隨後,主席鄭志強也要與他們協調,聽取意見。 委員會主席鄭志強 (見圖) 在會議後指出,其中一個討論重點是臨時緩衝區。當評審不動產能否列為文物期間,需要實行臨時保護措施,包括把周邊區域列為臨時緩衝區,限制發展。評審期由二十四個月縮短為十二個月,否則,便會影響商業和發展,而且,委員會相信,當局可在十二個月內完成評審工作。 鄭志強指出,《文化遺產保護法》將會規定,所有適用於保護文物的措施,都適用於待評定的文物。由於,待評定的文物可能被列為文物,若不及時實施保護文物的措施,有可能受到破壞。另外,當確定某不動產為文物後,便會由社會文化司司長發出批示,將其列為文物,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