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婦女權益會建言 公罪是家暴法重點

2013-08-26

【本報訊】政府在「家暴法」中,把家庭暴力由「公罪」列為「半公罪」,廣受社會批評,卻得到傳統婦女團體的認同。不過,香港群福婦女權益會顧問鍾婉儀表示,「公罪」才是「家暴法」的重點,是應該堅持和爭取。以香港為例,防治家庭暴力屬行政措施,就算未能及時制訂完善的法律,也是可以由民間和政府協作推行的。 前年,澳門政府在首份「家暴法」的諮詢文本中,把家庭暴力列為「公罪」,即是由政府向施暴者提出起訴,無需受害人作出困難的決定。香港群福婦女權益會顧問鍾婉儀昨早在澳廣視時事節目「澳門論壇」表示,本澳政府起初把家庭暴力列為「公罪」,是較香港進步的,因為,香港的「家暴法」也不全面:除非受害人出庭作證,政府才會控告,始終把責任推到受害人身上。 「香港已經有一個差的典範 (樣板),希望澳門不要重蹈覆轍。」鍾婉儀也希望把「公罪」引入香港的「家暴法」內,「香港已經衰了,正正因為法例的漏洞,令 (家暴的) 起訴數字很低,既不能令正義得以伸張,人權卻被壓低」。她認為,「公罪」才是「家暴法」的重點,是應該堅持和爭取的。 然而,有傳統婦女團體認為,應暫停在「公罪」上的爭議,應先訂立「半公罪的家暴法」,令受害人盡快得到保護。鍾婉儀指出,雖然,香港「家暴法」不全面,但是,民間團體為家暴受害人提供相當多服務,也有跨政府部門的工作小組。她認為,防治家庭暴力屬行政措施,就算沒有「家暴法」,也是可推行的。 澳門理工學院社工課程講師梁啟賢重申,參考外地,就算把家庭暴力列為「公罪」,對施暴者的懲教也是多元化的,不一定判處入獄,也可以強制接受輔導、強制接受平權教育等。他指出,本澳法律體系的來源──葡國已把家暴列為「公罪」,特區政府應該更仔細交代,為何不能把家庭暴力列為「公罪」?其難度有多大?是不是本澳的法律專業人員不太懂處理? 澳門家暴法立法關注組代表甘雪媚指出,澳門政府在首份「家暴法」的諮詢文本中,除了把家庭暴力列為「公罪」外,也提出「延後檢控」的措施:若施暴者在五年內不重犯的話,是可以撤消檢控的,也不會留下案底。她也表示,把家庭暴力列為「公罪」是社會共識,關注組將邀請立法會候選人簽署約章,就「家暴法」的立法方向表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