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指定地點張貼競選宣傳海報嚴重違法

2013-09-02

【本報訊】立法會選管會主席葉迅生稱,在非指定宣傳地點張貼競選宣傳海報,是嚴重違反行為,構成加重違令罪,最高可判刑兩年,蓄意破壞選舉宣傳品,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呼籲各個參選組別要遵守選舉法。 葉迅生昨表示,早前有警員發現有部分參選立法會組別,分別於兩、三個不是選管會指定的選舉宣傳地點,張貼競選海報,選管會獲悉後已即時通知民署作出處理,涉及的只有極少數的組別,此等在非指定宣傳地點張貼海報行為,是絕對不允許的,因為對其他競選組別不公平,是嚴重違反規定的行為,屬加重違令罪,最高可判刑兩年,且不得緩刑。 他又謂,參加競選組別相信都知道規定,且必須知道,這是涉及大是大非的問題,必須遵守執行;至於在公共地方,除非獲得允許,否則不得張貼宣傳競選海報,包括大廈公共地方,必須經小業主大會通過才可以,若公共地方允許某一組別張貼宣傳海報,便應該允許其他組別同樣進行宣傳活動。  

破壞宣傳板海報屬刑事罪 至於有組別貼在宣傳板的海報,懷疑遭他人破壞毀。葉迅生指選舉法在此方面有明確說明,蓄意破壞海報是刑事行為,破壞者需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