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資訊自由應立法

2013-10-25

【本報訊】在修訂《出版法》的諮詢文本中,新聞工作者接觸「機密」資訊的權利被法律中止。新澳門學社理事長周庭希表示,特區政府已出現嚴重濫用「機密」的情況,應該刪除相關的、籠統的條文,並且,針對機密資料的界限,應該訂就保障資訊自由立法,作專門界定。他也認為,在今次《出版法》修訂中,不見得進一步保護新聞自由和表達自由。  

學社:刪除加刑條文釐清機密定義 新澳門學社的成員昨向新聞局遞交修訂《出版法》的意見,提出:「刪除加刑條文,釐清機密定義,捍衛新聞自由,保護前線記者」。除了直選議員吳國昌就刪除加刑條文提出意見外 (見另稿),新澳門學社理事長周庭希也就《出版法》中關於機密條文作出批評。 《出版法》明文規定,新聞工作者有權接近資訊來源,這些資訊來自政府機關、公共行政當局、公共資本企業、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機關佔多數出資額的公私合資企業,以及公共工程或公共服務的承批人。但是,在《出版法》的建議草案中,也中止新聞工作者接觸下列資訊來源的權利:「法律規定為機密的事實和文件」、「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等。 針對上述中止權利的條文,新澳門學社認為,不應籠統地包括所有被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資料。學社要求,修訂的《出版法》應當僅限於法律已明文規定為保密的資料。針對機密資料的界限,新澳門學社進一步要求,應就保障資訊自由立法作專門界定。周庭希指出,特區政府已出現嚴重濫用「機密」的情況,例如:官員發函邀請議員出席會議,也會蓋上「機密」的印章。  

局長沒誠意只硬銷文本 身兼愛瞞傳媒負責人的周庭希,曾出席修訂《出版法》的諮詢會,他覺得,新聞局局長陳致平的態度惡劣,感受不到他解釋修訂內容和收集意見的誠意,反而,「硬銷」諮詢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