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捅破蠢人合約交局亂作為犯六宗罪

2013-11-15

【本報訊】廉政公署公布關於「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批給」投訴的調查及分析報告,羅列出交通事務局在訂定新巴士服務合同上,出現誤用法律等六項極明顯的違法問題,直言局方在此事的違法及損害公益的程度,實屬署方履職至今最嚴重的一宗。 廉署表示,經調查和分析後,發現交通局在處理存在一些非常明顯的違法問題,包括違法不遵守現行法定制度、違法訂定免稅事項、舊承批公司的財產歸屬問題、中途調整收費違反法律(此詳見另稿)、免責條款違反適用法律,以及其他合同問題等。  

三巴現違法經營公交服務 據報告所述,現行法律僅允許以「公共服務批給」方式許可私人公司經營公共巴士服務,但交局卻採用「提供服務合同」方式,導致合同帶有不符合公共利益、甚至明顯違法的瑕疵,引致條款多處矛盾及違法,更嚴重的是令三巴士公司在未獲「批給」下「違法經營」。 廉署認為,這是有法不依,「難道行政部門有超越法律的特權?」而且交局在《承投規則》訂定豁免巴士公司繳納機動車輛稅的條款,則僭越財政局局長的權限,有違法律規定,令政府陷入「違法作為」的狀態。  

新福利澳巴舊財產處理成疑 在舊巴士服務模式下規定,批給期滿後經營巴士服務的財產歸政府所有,但交局在簽新約時,根本無提及在合同到期或失效的情況下承批公司的資產歸屬問題,局方並在回覆廉署時表示屆時會與有關公司協商解決,其處理手法明顯違背公務管理思維及原則、違反法例。 廉署還稱,調查此部份過程中,由於發現太多違法之處,已無意浪費時間去解釋這種種疑問,如當時財產歸屬如何解決?誰人作最後決定?財產清單記錄了甚麼?現時容許新福利和澳巴繼續使用有關財產又是基於何種理據?等等。 現行合同中不少條款亦帶出許多問題,包括因沒引用適用法律,導致許多屬強制性的合同條款並無訂於合同內 而不應介入的事宜,卻在合同內詳盡規管,明顯抵觸法律的規定,包括訂立利於承批方的免責條款,因「公共服務批給」合同中根本是不允許這樣做;在「提供服務合同」方式下,要求公司承擔遵守職業道德、公正、獨立、盡責、積極等義務。另交局至今仍未將合同全文登在政府公報也屬違法。 廉署認為,這種所謂巴士服務「新模式」,嚴重損害公共利益及造成公帑的不善利用,是他們在履行行政監察職能時,所發現違反法律及損害公益最嚴重的一宗個案。  

質疑交局不能依法行政 廉署還特別重申,交局應遵守《行政程序法典》第三條合法性原則的規定, 「這是開展公共行政活動的最基本規條,連這一點都無法遵守,難以想像(當局)如何依法行政及謀求公共利益。」 這份三十七頁報告中又披露,該署是在今年五月底接獲投訴,指現有公共巴士服務存在許多不規則情況,包括「鬼巴」事件,質疑當局監管不力,令公共巴士服務問題不斷,且政府「購買」服務的做法有利益輸送之嫌,才為此展開調查。  

蓮運破產令提前公布 原按廉署工作計劃,應在完成調查措施後才公布分析結果,但因維澳蓮運突於十月初向初院申請破產,故調整計劃,欲在不影響仍在進行的其他措施的前提下,先公布報告。而且,合同已引發兩宗訴訟,令政府處被動,可預期會引發更多其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