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合約巴士公司不可調費

2013-11-15

【本報訊】政府處理三巴加服務費被動一直備受詬病,不過廉署報告戳破,三巴是沒條件談加費,因為即使現行合同沒違法,但「提供服務合同」執行過程中,是根本不允許變更收費。 今次六宗罪之一,就是中途調收費違反法律。廉署在報告中,提出一個「有趣」的問題,若接受交通局觀點,承認其採用「提供服務合同」方式,其結果是根本不可能在合同期內變更收費條款,因該法根本不允許中途變更,這只有《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才可。 而且,按照交局的思維,政府僅是「購買」服務,那麼政府本身就有權決定是否批准調升收費,根本無需與巴士公司訂立任何「協定」,包括現行以綜合消費物價指數、車用輕柴油平均定價和陸路運輸業全職有薪酬僱員的平均薪酬水平三因素去計算,被戲稱為穩加的公式。 廉署分析認為,交局的行為已脫離了公務管理的原理及軌跡,對「合法性原則」視而不見,明顯屬於亂作為,行為已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六億四千萬元加費要回吐? 若廉署所言屬實,到一八年巴士服務合約期滿為止,新福利、澳巴和維澳蓮運,應只能維持收$2326360349.5、$811251208.0和$1638888149.1。兩間沒申請破產、已獲加費高達百分之二十三點三的新福利和澳巴,可能要取不走那約六億四千萬元公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