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法

規範旅客身分

2019-04-26

黃顥輝介紹職介所小組會

【本報訊】立法會三常設委員會昨舉行會議,分析及討論《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案。委員對於法案中,禁止向非本地居民及外僱提供職介服務作出憂慮,認為未能與《外僱法》及部份法律銜接。三常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會回應表示,勞工事務局及治安警已組成工作小組,就修改旅客進澳後所從事活動與旅客身分不符的法律展開工作。委員會希望,《外僱法》及修改旅客進澳後所從事活動與旅客身分不符的法律能夠與《職業介紹所業務法》配合。

經濟財政司範疇昨派出政府代表出席會議,包括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委員及列席議員在會上提出,法案中禁止職介所向非本地居民及外僱提供職介服務作出憂慮,認為相關條文未能與《外僱法》中,僱主可以直接聘用或透過職介所聘用外僱條文有抵觸,會對職介所業界造成憂慮和不公平。

二零一七年共有一百七十二宗個案因違反外僱及旅客提供服務而開立卷宗個案,共計罰款一百六十九萬元,其中兩間職介所被取消執照。二零一八年,共有七宗,被科處四萬元。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指,勞工局及治安警已組成聯合小組,就規範旅客逗留澳門活動與旅客身分是否相符進行修法。同時,就《外僱法》中,是否禁止僱主在澳直接聘用外僱,政府仍聽取持份者意見,未有定案。委員會希望政府盡快完成修改《外僱法》、及修改旅客進澳後所從事活動與旅客身分不符的法律能夠與《職業介紹所業務法》配合。

另外,委員提出,法案中建議公務人員不能是職介所股東持有人。委員提出,現有《公共行政人員通則》已有禁止公務員兼職的規定,除非業務與職務有角色衝突,沒有禁止公務員為公司股東。由於《公共行政人員通則》頒佈已有二十多年,因應社會發展和公職制度有變,委員希望從立法政策上深入考慮公務人員不能是職介所股東持有人條文是否維持。政府回應,將會就此作研究。

三常會已完成該法案第二工作文本討論,希望政府在第三份工作文本中能與《外僱法》、規範旅客身分法案立法工作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