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社批「謠言罪」危險

2019-06-25

周庭希在新澳門學社記者會指控《民防綱要法》的「謠言罪」條文是「惡法」。

【本報訊】立法會現正審議《民防綱要法》法案。新澳門學社顧問周庭希提出,法案中的「謠言罪」條文是意圖控制網絡言論的「惡法」。一旦通過和生效,市民將很容易誤墮法網,非常危險。他也批評,保安當局歪曲國際例子來合理化「謠言罪」;事實上,支持「謠言罪」的國際範例很少。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民防綱要法》法案建議,新增「突發公共事件下的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俗稱「謠言罪」。法案第二十五條規定,當政府宣佈本澳進入特定級別的狀態後,編造、散佈或傳述謠言者,無論有否造成社會恐慌或有否影響當局行動,都可判處入獄或罰款。

新澳門學社顧問、人權法碩士生周庭希表示,經過分析第二十五條的行文,再回看當局的執法往績,個人認為那是意圖控制網絡言論的「惡法」。

第二十五條將對市民施加特定義務,要求他們評估自己分享或轉發的資訊所能帶來的後果。如果一名市民在沒有惡意的情況下,分享一則明顯無害的信息,這則信息卻意外造成混亂,或被警方解釋為可能對救災工作造成破壞,該名市民就可能惹上官非。

指當局歪曲國際例子誤導市民

對於本澳保安當局引用印度、瑞士、法國的法律來解釋和支持訂立第二十五條,周庭希批評,當局歪曲國際例子來誤導市民。

周庭希指出,本澳的《民防綱要法》第二十五條與印度的信息技術法律相似。他強調,二零一五年,印度最高法院裁定該法律的條文 (第 66A 條 ── 發佈冒犯性、虛假或威脅信息) 違憲;最高法院對那條文得出的結論是「任意、過度和不成比例地侵犯言論自由權。」

另外,《瑞士刑法典》、《法國刑法典》的立法原意是懲罰某些意圖傳播對人身或財產構成危險的虛假信息的人,而不是控制謠言傳播。而且,瑞士和法國法律所處罰的行為,本澳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典》也有處罰的規定,僅是沒有對「導致不必要之救援服務的介入」的消息作出處罰。

新澳門學社理事陳樂琪表示,相關條文通過及生效後,市民因很容易觸犯法律而不再傳播信息,將出現只有政府消息在社會上流通的局面。學社將去信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發表意見,並促請政府具體釐清一系列爭議,否則,應撤回相關條文。(新澳門學社新聞稿全文:reurl.cc/3Emk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