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耳根清靜變得難求時

環境問題之---生活噪音(二)

2019-07-16

環保局去年共收到八千八百七十三宗噪音投訴,生活噪音投訴個案佔五千八百三十四宗,但只成功檢控八十四宗,檢控率僅為百分之一點四。但是,不少居民反映,日與夜都受到生活噪音困擾,究竟是局方執法不力、還是《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簡稱《噪音法》)的不完善?澳門真的寧靜難求?

《噪音法》對於商業/建築及生活噪音都有作出規管,為何檢控率僅得百分之一點四?環保局代表本年第一季出席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噪音法》小組會上解釋,檢控率低的原因,主要是由於到場後噪音消失,而無法檢控。事實又是否如此?在立法會一般性討論《噪音法》大會上,有議員反映過居民長期受到樓下/附近商業場所的冷氣機運作,引起的低頻嘈音問題影響,有個案中,連帶單位地面都感到震動,可惜向環保局投訴多次仍無改善;另有居民反映,不論日夜,長期受樓下「大媽舞」、「廣場舞」滋擾,由於超出《噪音法》適用時段,縱然多次投訴,局方都只是派稽查人員到場向相關人士派發宣傳單張,根本沒有起到改善的作用。

《噪音法》存在不少未完善之處,尤其是生活噪音一環。由於澳門輪值工作者眾,佔了勞動人口三分一以上,不論日與夜,都有市民需要休息,有議員建議,將「大媽舞」、「廣場舞」該類使用擴音器的活動,納入全日受管制範圍,亦應該為低頻噪音定立標準和規管、在旅遊區附近居民制定交通噪音管制等,讓輪值工作的市民日間都得到清靜、不因外界活動而不能作息。實際上,環保局、政府又接納了多少意見?

有讀者反映,向環保局投訴樓下「大媽舞」、「廣場舞」發出的噪音,由於超出《噪音法》適用時段,恰巧鄰近學校,居民引用《噪音法》中第八條(醫院及學校運作期間,在距離其少於二百公尺範圍不得露天舉行可產生騷擾噪音的表演、娛樂或任何類似活動)希望局方執法,有效遏止此滋擾居民的情況,投訴被環保局轉至市政署、治安警,也沒有改善。投訴中,環保局都有不同的藉口推搪,先是該條文僅限敏感受體,即學校或醫院提出投訴,經議員提出質疑後,才開放接受市民投訴。多個月投訴仍故態依舊,最後,投訴人由治安警回覆得知,環保局將該條文的檢控條件,定性為“獲市政署許可的表演、娛樂活動”,筆者疑惑,一年有什麼及多少場經市政署許可的表演及娛樂活動,是在上學日又在學校二百公尺範圍內舉行?環保局是在為被投訴人找出口?還是行政不作為?這種法律沒有列明,執行部門自行揣摩法律的做法,「龍門任佢擺」有否與立法原意違背?令投訴人權益受影響?投訴人指,環保局從來沒有向其作出解釋。

去年祐漢紅歌事件, 反映出《噪音法》在法律本身及執行上都存在不少漏洞,提出需要完善,特別是生活噪音一環。法律只是工具,重點在於局方如何執法及局方的態度,雖然局方經常強調希望透過「宣傳、教育、提升居民意識」改善噪音情況,不想重罰,對於長期滋擾或屢勸不改個案,公權力有介入的必要,票控噪音發出人,還居民一個不受滋擾的空間,讓市民的耳朵和及生活不被附近的噪音騎劫。在生活噪音規範未完善前,環保局的執法態度是重點,這種「龍門任佢擺」的隨意性執法,應該檢討。予其找藉口,不如透過行動去終止噪音源,讓市民早日在聽覺和生活被騎勢中獲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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