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有薪產假仍少於公務員

有議員指是歧視

2019-07-20

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在閉門會議後會見傳媒

【本報訊】政府提出修改《勞動關係法》的法案,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早繼續閉門分析及討論。法案建議,非公務員的產假由五十六日調升至七十日,與公務員的九十日仍然存在差距;有議員認為,這規定是對非公務員僱員的歧視。

修改《勞動關係法》的法案第五十四條建議,女性僱員的產假由五十六日調升至七十日。有議員提出,國際公約的產假是九十八日,政府需要解釋本澳未有依遵的原因。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在閉門會議後引述立法會顧問的意見:本澳沒有加入上述的公約,但是,該公約具有參考作用。而且,本澳的七十日產假是僱主百分百支薪,有些國家、地區的產假雖是九十八日,卻不是百分百支薪。

也有議員提出,年前,政府公佈的《諮詢總結報告》顯示,逾八成意見支持產假增至九十日,與公務員一樣。對此,大部份議員要求政府代表稍後列席會議時解釋:為何今次修法僅調升至七十日?亦有議員表示,政府在法案提出非公務員的產假僅調升至七十日,屬於歧視。

現行《勞動關係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僱主不得單方面與處於懷孕期或分娩後三個月內的女性僱員終止勞動關係;但具合理理由除外。違反上款規定的僱主,須向被解僱的女性僱員作出相等於五十六日基本報酬的賠償。現在立法會審議的法案則建議,把五十六日調升至七十日。有議員認為,應該絕對禁止解僱,意即僱主就算願意賠償都不可解僱。

現行的第五十六條也規定,不得安排處於懷孕期或分娩後三個月內的女性僱員擔任對其身體不適宜的工作。有議員認為,「對其身體不適宜的工作」的行文太空泛;而且,不應由僱主界定,應該修法改為由政府部門或專業人士 (如:醫生) 界定甚麼是「對其身體不適宜的工作」。

另外,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僱員有權按照其年資收取法定日數的基本報酬;現行《勞動關係法》第七十條的相應規定,用於計算賠償的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為澳門幣二萬元。黃顯輝指出,二零一五年的修法是從一九九八年訂定的一萬四千元調升到二萬元;政府現在修改二零一五年規定的二萬元為二萬一千元。對此,有議員要求政府解釋今次調升百分之五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