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輔助身分‧不宜予責任義務

志願者 被剔出民防架構

2019-08-03

一常會主席何潤生

【本報訊】為更好協調民防工作,政府計劃按照志願者的專業、能力等分級、分類,也有可能按照風險程度的高低,為他們購買不同價格的保險。《民防綱要法》也建議,當民防架構的私營公司、其人員,以及志願者在民防工作中遇到刑事不法行為 (如:受到襲擊) 時,享有公共當局身份,即如同公職人員受襲。

昨日,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 (簡稱一常會) 進行閉門會議後,主席何潤生向傳媒指出,《民防綱要法》法案原本把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民防應急協調局 (新設)、公共實體、私人實體、志願者納入民防架構內。昨日,政府向一常會提出,把志願者從民防架構剔除。因為,志願者應該屬於重要的輔助身分,不宜給予他們民防架構的責任和義務。

另外,《民防綱要法》法案第十三條建議,民防架構的私人實體、其人員及志願者在民防行動中遇到攻擊等刑事不法行為時,可視為具有公共當局身份,情況如同:施襲者不是攻擊普通市民,而是攻擊公職人員,可判加重處罰。這規定是為了保護參與民防行動的人士。同一條文也建議,民防架構啟動後,相關的公共實體人員具有拘捕權,政府向一常會說明,《刑事訴訟法典》已有相關規定。

政府也向一常會提出,參考外地的做法,將按照已經登記和受訓的志願者的專業、能力 (如:操作重型機械) 等進行分級、分類。必要時也會讓沒有登記、受訓的臨時志願者參與風險低的工作,如:送飯、送水等,也不排除非本澳居民參與志願工作。關於為志願者購買保險的問題,保險業界提出,可以按風險的高低程度收費,經濟財政範疇的人員將會到立法會說明。

關於將要成立的民防應急協調局,政府向一常會說明,民防工作涉及事前 (預防、宣傳)、事中 (搶險、救災)、事後 (清障、恢復城市運作)。以往,保安司轄下人員負責事前、事中的工作,事後的工作由市政署、專營公司負責;將來,民防應急協調局統籌全部工作。政府表示,新的局級部門不超過一百人,並由其他部門抽調保安部隊人員到轄下的中心輪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