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公 報

2019-08-27

昨日出版的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一項法律、三項行政命令及三項行政長官批示,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18/2019號法律《輕軌交通系統法》,自公佈翌日起生效。該法律訂定輕軌交通系統(下稱「輕軌系統」)的法律制度,「輕軌系統」是指一整套保障輕軌公共客運的基礎設施、設備及服務的組合。按照規定,輕軌系統運營應安全及有效,且應就運營管理、載客條件、故障處理、應急處理及監察程序訂定安全技術規定。運營控制中心操作員、輕軌操作員及監察人員應由交通事務局認證。

法律規定,運營者有下列義務﹕運送持有有效運輸憑證的乘客;在向公眾出售運輸憑證的地點及其網頁上以清晰易見的方式公開各種票價、運作時間及輕軌班次﹕暫時停止提供公共客運服務時,及時有以適當方式通知公眾;適當劃分殘疾人士、長者、孕婦及抱嬰者的優先座,以及在付費區及輕軌上落客時向行動不便的乘客提供協助。另一方面,除法律禁止的其他行為外,任何人尚禁止作出下列行為﹕向輕軌行車區域投擲任何物品;未經准許打開輕軌車門、月台幕門或付費區入口閘門,又或以任何方式阻礙其正常運作;無正當理由動用緊急或安全裝置;未獲運營者批准而在付費區進行任何形式的廣告,派發或張貼海報、小冊子或其他刊物;未獲運營者批准而在付費區或輕軌內從事任何有報酬或帶盈利目的活動;未獲運營者批准而在付費區或輕軌內進行籌款、收集簽名或進行調查;攜帶動物進入付費區或輕軌,但導盲犬除外。

該法律尚規定了有關「票價制度及運輸憑證」、「意外及事故技術調查」、「行政處罰制度」和「刑事責任」等。

第111/2019號行政命令,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的機關及部門的一般行政檔案保存期及最終用途。第112/2019號和第113/2019號行政命令,分別將若干權力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以便以立約人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輕軌系統運營、經營及維護的批給之公證合同,和簽署有關基本電視頻道接收的支援服務批給公證合同的補充合同的公證合同。

第137/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輕軌系統運營、經營及維護之公共服務的批給豁免進行公開競投。第13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表一及表二。第139/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關於行使間接舉補選的權利的地點為澳門綜藝館。

此外,本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印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一份,內容包括第13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交通事務局費用及價金表》第二十四條,以及多項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