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問責條例明確11種問責情形

2019-09-05

【中新社北京9月4日電】中共中央近日印發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原來6種問責情形豐富為11類情形。

《條例》指出,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予以問責:

(一)黨的領導弱化,『四個意識』不強,『兩個維護』不力,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沒有得到有效貫徹執行,在貫徹新發展理念,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出現重大偏差和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

(二)黨的政治建設抓得不實,在重大原則問題上未能同黨中央保持一致,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執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欺上瞞下,團團夥伙、拉幫結派問題突出,黨內政治生活不嚴肅不健康,黨的政治建設工作責任制落實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黨的思想建設缺失,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落實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四)黨的組織建設薄弱,黨建工作責任制不落實,嚴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不執行領導班子議事決策規則,民主生活會、『三會一課』等黨的組織生活制度不執行,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執行不力,黨組織軟弱渙散,違規選拔任用干部等問題突出,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黨的作風建設鬆懈,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不力,『四風』問題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突出,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脫離實際、脫離群眾,拖沓敷衍、推諉扯皮,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黨的紀律建設抓得不嚴,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導致違規違紀行為多發,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不堅決、不扎實,削減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別是對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對公權力的監督制約不力,好人主義盛行,不負責不擔當,黨內監督乏力,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領導巡視巡察工作不力,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走過場、不到位,該問責不問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九)履行管理、監督職責不力,職責範圍內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發生其他嚴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十)在教育醫療、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扶貧脫貧、社會保障等涉及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上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損害和侵占群眾利益問題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問題突出,群眾身邊腐敗和作風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一)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