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修法應從寬還是從嚴?

2019-09-09

《預防和打擊家庭暴力法》實施三年,按照日程,檢討報告計劃將於十月前完成,相關專責工作小組,於八月下旬召開了會議,收集來自各部門代表意見,不過未有對外界透露未來的修法方向。有意見指出,由刑事警察機關和司法機關作出的立案、調查、蒐證、檢控及定罪等工作司法程序漫長、警員對家暴理解不一等,導致成功檢控個案不多,亦有意見認為,近年個案減少,認為家暴法見成效,評價不一。未來修法應該從寬還是從嚴?

《家暴法》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生效,生效首三個月平均每月有十點三宗家暴個案。二零一七全年,懷疑家暴通報錄得二千二百七十八次,確定家暴個案有九十六宗,平均每月有八宗。二零一八年家暴的通報個案數目約有一千七百宗,確定為家庭暴力個案的為七十四宗,平均每月六宗。今年首六個月,共有二十六宗家庭暴力個案,月均四宗多。家暴個案中,受害人所佔比例依次為配偶、兒童、長者和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個案,以暴力/侵害行為類別以身體暴力為主、還有精神侵害、性侵犯(包括性侵兒童)、不適當照顧兒童、多重暴力/侵害等。數字上看,家暴個案每年呈下降趨勢,受家暴之害的人數真實有否減少?這類社會隱性個案有多少,一日未曝光一日不得而知,社工局雖然制訂了《處理家庭暴力個案程序指引》作出各類家暴行為的定義,過去不少家暴個案中,面對司法程序冗長、繁複、警員及社工對家暴理解不一、半公罪關係受害人不提告等,《家暴法》真正成效成疑。

《家暴法》目的是維護家庭和諧和鼓勵家庭關係修複,處罰只是其中一種預防方式,起阻嚇作用。過去有意見一直希望,重複性、持續性、嚴重施虐者,應該得到公權力的直接介入,對施虐者作出刑事起訴;念在親情,這提議又煞停。家暴,第一名聯想到的受害人,可能是妻子,在過去幾年個案中,受害人中妻子(配偶)佔絕大多數,但對兒童施虐、性侵個案絕不少,有些個案長達數年,對兒童的身心成長,構成極嚴重的傷害,對這類兒童個案,在情緒、暫托及日後如何防止再受虐/性侵等方面,未來應該考慮更到位。現行法律下,被判刑者可被禁止其行使親權、監護權,法官可下令強制接受心理輔導等。未來修法應該進一步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得到公權力的有效保護,畢竟,還是個可憐的孩子。

《家暴法》經過三年的實施、經驗、磨合期,不同部門應該對於家暴的定義和嚴重家暴應該有了一致的理解,未來如何再進一步從善如流、縮短司法程序、取證及作證時如何減低對受害人的二次傷害、適當的公權力介入、對受害人提供更適切的保護及支援服務等,極需要得到改善,希望修法多站在受害人角度想,早日助受害人脫離痛苦,應從嚴而不應從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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