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樓齡都可啟動都更

2019-10-11

政府在諮詢文本提出樓齡三十年或以上具條件納入都市更新

【本報訊】特區政府在諮詢文本提出的都市更新,不只如外界一直以為僅僅涉及殘破樓宇而已。就算樓宇不在政府劃定的都市更新區內,又沒有被權限部門認定為殘危或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只要達到三十年或以上,都可啟動進行都市更新。特區政府也在諮詢文本提出,私人實體 (如:地產發展商) 可在符合法定條件下自行發起都市更新。

或許,很多不是居住舊區或殘危樓宇的市民覺得,家處的建築約三十年,仍然相當耐用,沒有出現需要重建的問題,都市更新近乎與自己無關,不用面對被迫拆卸的威脅。(關於政府建議降低拆卸重建比例,見另稿。)

不過,按照政府在《澳門都市更新法律制度》諮詢文本提出,就算樓宇不在政府的都市更新規劃範圍內,樓齡三十年或以上都具條件納入都市更新。這意味,若樓齡三十年或以上,沒有出現必須重建的問題,只要被地產發展商盯上,又取得法律規定的重建最低業權百分比,業權人被迫遷走的威脅隨之出現。

《澳門都市更新法律制度》諮詢文本提出,於本澳的情況而言,應更偏向從簡單便捷的方式開展都市更新,因此,可考慮如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即可適用法律啟動進行都市更新:一) 屬都市更新規劃內的樓宇;二) 屬都市更新規劃外的樓宇,且樓宇狀況或樓齡符合認定為都市更新的界定標準。

關於第二個條件,即樓宇不在都市更新規劃內,若被權限部門認定為殘危或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或者樓宇的樓齡達三十年或以上,即可適用都市更新法律啟動進行都市更新。

關於第一個條件,《澳門都市更新法律制度》諮詢文本提出,政府可以劃定某一範圍為都市更新區:「因應城市不同區域樓宇的分佈狀況、樓齡、樓宇的用途和保養狀況以及相應的人口密度,在評估都市更新對城市社區居住環境、公共衛生、基礎設施、社會設施和經濟社會發展影響的基礎上,制定相關的都市更新規劃並具體劃定相關的都市更新區,從而對處於都市更新區內的樓宇實施一系列的都市更新措施。」

公眾需要關注的是,政府劃定某區為都市更新區前,地產發展商會否得到洩露的消息,從而及早展開低價收購?有這警覺,是因為《澳門都市更新法律制度》諮詢文本提出,引入私人實體,這當然包括地產發展商:「以政府全資擁有的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為主導推動都市更新的工作,私人實體則可選擇與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或者在符合法定條件下自行發起,由澳門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