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段式降低同意重建比例

2019-10-11

政府在諮詢文本提出降低樓宇重建業權百分比

【本報訊】現行法律對業權人予以充份保障。若能力不及等原因,拒絕拆卸、重建樓宇,就算面對財雄勢大的地產發展商,業權人不用被迫遷離。不過,現屆政府在任期僅餘兩個多月之際,正式在諮詢文本建議,降低同意重建的百分比。由現時必須得到百分百業權人同意,降至百分之九十至六十不等。

現時,若要拆卸沒有損毀樓宇重建,必須得到百分百業權人同意才能啟動。特區政府在《澳門都市更新法律制度》諮詢文本提出降低百分比:一) 樓齡三十年或以上至四十年以下的樓宇,百分之九十的業權人同意;二) 樓齡四十年或以上的樓宇,百分之八十的業權人同意;三) 被權限部門認定為殘危或危及公共衛生或安全且已被拆卸的樓宇,百分之六十的業權人同意。

窮盡方式未得餘下業權可以徵購達之

不僅如此,《澳門都市更新法律制度》諮詢文本提出「徵購制度」:在已經取得樓宇重建最低業權百分比,但窮盡所有方式亦未能取得餘下業權份額時,透過徵購制度作為最後的介入手段,讓都市更新執行主體能夠取得餘下未達成共識的業權。

參考外地經驗,只要地產發展商購買了法律要求的最低百分比業權,便可透「徵購制度」取得餘下未達成共識的業權,繼而拆卸、重建。綜合而言,政府提出的降低重建比例和徵購制度,將令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不同意重建的業權人,很有可能承受不同程度的損失。

諮詢文本對補償提三種方式

至於損失程度的多少,就視乎得到的補償有多少。《澳門都市更新法律制度》諮詢文本提出了都市更新樓宇重建的保障措施。若是居住用途的不動產 (如:住宅單位):一) 單位置換 ── 即「樓換樓」;二) 現金補償;三) 特別津貼。除上述提及的補償措施外,還有暫住房及置換房。文本表示,參考各地經驗,都市更新補償措施主要是向受影響的業權人提供現金補償。

不同意重建要先經仲裁才可提司法上訴

可以預期,不同意重建 (佔小數) 與同意重建的業權人 (如:地產發展商) 之間將會出現爭議。《澳門都市更新法律制度》諮詢文本提出:一) 調解;二) 必要仲裁;三) 司法上訴。並建議,如果發生爭議,不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首先透過仲裁的方式解決。若不服仲裁裁決,才可提出司法上訴;而且,有關訴訟行為較任何非緊急的司法工作優先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