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監會改直屬行政長官

有權開展簡易調查及聽取投訴人陳述

2019-10-15

【特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昨日頒佈第16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完善澳門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下稱「紀監會」)的運作,「紀監會」自批示生效日起直屬行政長官,成員由7人增加至11人,並賦予其進行簡易調查工作的職責,藉以進一步提升其獨立性、代表性和監察力。有關批示由2019年11月1日起生效。

提升獨立性成員增至十一人

一、提升「紀監會」的獨立性。 在「紀監會」自2005年成立至今的良好運作基礎上,新批示重新調整其原有規範,使「紀監會」更顯獨立性,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紀監會」的運作不再從屬保安司司長,而是直屬行政長官;

2、「紀監會」取消由保安司司長指定的秘書職位,增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經保安司司長建議由行政長官委任;

3、「紀監會」的顧問不再由保安司司長指定,且人數由原來一名增至兩名,均由行政長官委任,保安司司長僅可對其中一名顧問人選提出建議。

二、擴大「紀監會」的代表性。「紀監會」成員將由7人增至11人,在被認為具功績的人士中揀選並予以委任,進一步加大「紀監會」的社會代表性,務求從多方面、不同角度擴大對保安部隊及部門的監察層面和監察力度。

三、增強「紀監會」的監察力。為進一步確保「紀監會」作為澳門保安部隊及部門的外部監察機關,新批示修訂和新增了若干職責,尤其以下方面:

1、監察保安部隊及部門人員遵守紀律的情況,特別是針對人員的職業操守、違反合法性原則、侵犯人權及違反職務義務的行為;

2、監察保安部隊及部門接待公眾的運作模式;

3、就損害市民對有關人員所屬部門的普遍信任及有損部門公眾形象的個人行為作出監察;

4、對拘留地點及執行剝奪人身自由措施的場所進行監察;

5、就糾正人員行為以合乎個人禮儀規範,以及就部隊及部門的紀律和運作事宜從整體上提出建議。

「紀監會」的監察權不再僅限於對結果的分析,而是強調其監察權的主動性,因此在履行上述監察職責時,可在現行相關法律制度許可的範圍內開展簡易性質的調查,可聽取投訴人的陳述,以判斷被投訴或直接獲知的事項是否存在違反職務義務、不法行為或運作上不當情事的跡象,以便交由相關部隊及部門提起紀律程序或採取其他改善程序的措施。

新批示更強調保安部隊及部門負有與「紀監會」合作的義務,除了維持應將其所收到的投訴和處理結果適時通知「紀監會」之外,一旦發生涉及相關人員且對社會輿論有重大反響的嚴重敏感事件,保安部隊及部門應立即通知「紀監會」,並告知所採取的措施和作出的決定。

另外,保安司將與「紀監會」組成聯合工作小組,就完善「紀監會」行使其監督權和調查權等事宜展開研究,特區政府將視乎有關研究結果,倘有需要時,將適時啟動必要的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