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否制訂警隊使用最低殺傷力武器規定

蘇嘉豪書面質詢

2019-10-15

【本報訊】議員蘇嘉豪透過書面質詢詢問當局有否制訂使用「低殺傷力武器」的規定。此外,他也提出強化警隊外部監督的問題。

直選議員蘇嘉豪在書面質詢表示,近月香港對警隊武力使用監察的爭議,也引起了本澳社會的議論,亦令市民察覺到本澳法律其實並未規範和制約人群控制武器的使用。

雖然,第 66/94/M 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分別規範了武力及火器的使用,以及火器使用前的警告、使用後採取的措施,但無具體列明在何種情況下,才可使用其他所謂低殺傷力武器,例如警棍、胡椒噴霧、催淚氣體、橡膠子彈、布袋彈、海綿彈、水炮車等,也未有披露在何種情況下才可出動防暴隊,這一系列空白同樣牽涉對警權的制約。

蘇嘉豪提出,本澳法律法規無具體列明在何種情況下,才可使用其他所謂低殺傷力武器,例如警棍、胡椒噴霧、催淚氣體、布袋彈、海綿彈、橡膠子彈、水炮車等。當局有否制訂上述武器的使用規定?如有,詳細內容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