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公報

2019-12-04

前日出版的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多項法規,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20/2019號法律《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自公佈翌日起生效。該法律旨在以明示方式確認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以及廢止在該期間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以明晰和簡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體系。

第179/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居住於橫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醫療保險津貼計劃》的醫療保險津貼金額,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起產生效力。當中規定,居住於橫琴及已參加《珠海市基本醫療保險》,且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證及根據第8/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的規定發出的有效或可續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的居民,年齡為六十五歲或以上者,每年發放的醫療保險津貼金額為澳門元四百九十元;年齡為十歲或以下者、小學及中學教育的學生,每年發放的醫療保險津貼金額為澳門元二百二十元。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