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一般性通過司法官員培訓制度

2020-05-16

【本報訊】立法會昨召開全體大會,一般性通過修改第一三/二零零一號法律《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圈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法案,法案提高了相應的進入門檻,建議投考人在取得法學士學位後,須具備至少兩年在澳門的工作經驗。

張永春在引介時表示,隨著社會普遍對擔任司法官的要求不斷提升,經徵詢相關機構,司法界和法律界意見,特區政府完成了修改相關法案,法案主要有五方面的修改:

第一,完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投考要件;具備法學士學位為投考司法官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其中一項要件,法案建議明確規範有關法學士學位須為期至少四個學年,且課程須包括在澳門履行司法官職務所需的基礎科目。同時建議投考人在取得法學士學位後,尚須具備至少兩年在澳門的工作經驗。

第二,在優化錄取進入培訓課程及實習的甄選方式方面。法案建議增加不具淘汰性質的專業面試。

第三,在完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內容方面。法案建議課程階段的內容須包括法律理論與實踐培訓,專業資格的司法培訓及特別補充培訓。同時,法案建議為實習員增加一項服從義務,規定實習員應根據司法官職務的尊嚴作為其行為操守。如實習員明顯表現出無心向學或行為有悖於司法官職務的尊嚴,可被科處開除處分。

第四,對於完成培訓課程及實習且成績及格的投考人,法案建議在以確定委任方式任用前,先以為期三年的定期委任方式任用。

第五,對於沒有參與培訓課程及實習的人士,其中一項任用要件為實際從事須具備法學士學位的職業至少五年,法案建議改為十年。

議員關注到為何提升門檻,以及反映出本澳司法制度未能跟上社會發展,認為司法官員需要了解社會、具備社會經驗及不同法律體系的認識,注重數量以外,質量、個人操守同樣重要,另有議員了解設立不具淘汰性質的專業面試的目的。

張永春表示,過去歷屆開考,不少應考人是應屆畢業生,由校門到培訓再到擔任檢察官、法官缺乏社會經驗,希望加入兩年工作經驗,讓其在裁判時考慮到社會的實際狀況。而引入不具淘汰性質的專業面試的原因,是希望了解學員在書面法律知識中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