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職程司警

培訓實習考試仍需公布身份

2020-06-19

何潤生介紹閉門會議內容

【本報訊】《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制度》法案規定,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行政長官可豁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特別職程司警的培訓、實習、任用等。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何潤生表示,在培訓、實習、任用前,相關人士報考、參加入學考試,仍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午舉行閉門會議,分析及討論《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制度》法案,當中,設有「免除公布」的條文。

關於「免除公布」的條文,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何潤生回應傳媒時舉例,為了成為司法警察局的二等刑事偵查員,相關人士先要報考,經培訓、實習後,參加入學考試;上述階段仍需按照現有法律、法規,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其身分。

若通過入學考試,隨之有四個月培訓課程,相關人士被俗稱為實習學員;接著是一年實習,成為實習刑事偵查員;完成後,便進入職程,成為二等偵查員。根據法案的條文規定,上述階段,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行政長官可豁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