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體現對特區現行司法制度尊重

張勇談香港國安法:行政長官指定一批法官審理國安案可避免雙重效忠

2020-06-25

【香港中通社6月24日電】據香港《明報》24日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勇近日在聽取香港社會各界對香港國安法意見座談會上表示,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指定一批適合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既可以避免有關法官在審理有關案件時可能陷入雙重效忠之境地,又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現任法官的作用,不僅絲毫不影響司法獨立,反而能夠更好地保障法官履行職責和司法公正。

6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在港舉辦了12場座談會,聽取香港社會各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意見。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香港中聯辦主任駱惠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勇出席會議。

張勇24日通過《明報》發表在座談會上的發言稿。就行政長官指定專門法官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問題,張勇談3點看法。

首先,行政長官代表香港特區對中央政府負責,其中包括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方面,行政長官是第一責任人。

其次,根據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香港法官根據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這一任命權是實質性的。事實上,在大多數國家,法官任命都是一個政治過程,與司法獨立沒有關係。例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提名,國會表決通過,再由總統任命。

第三,由於歷史的原因,不少香港法院法官實際上持有兩個或多個國家的護照或旅行證件。一段時間以來,香港和內地有不少意見認為,應當禁止具有外國國籍的法官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從世界各國情況看,還沒有哪一個國家允許外國人擔任法官審理危害本國國家安全案件的實踐。但考慮到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沒有採取“一刀切”的方式,完全禁止有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法官審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而是由行政長官指定一批適合審理此類案件的法官。至於某一個具體案件由哪一名法官審理,仍然按照現行的司法規則辦理。這樣的安排,既可以避免有關法官在審理有關案件時可能陷入雙重效忠之境地,又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現任法官的作用,不僅絲毫不影響司法獨立,反而能夠更好地保障法官履行職責和司法公正,也充分體現了對特區現行司法制度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