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餵飼流浪動物或犯遺棄罪?

張永春對此有保留

2020-09-12

張永春回應傳媒提問

【本報訊】市政署早前提出,餵飼流浪動物人士可能被視為違反飼主義務、構成遺棄動物等違法行為。昨午,市政署的監督、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坦言,個人對以上法律觀點有所保留,將要求署方深入研究。並表示,政府對於如何保護動物及從源頭減少流浪動物數量持開放態度。

早前,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回覆議員質詢時提出,長期餵飼流浪動物與放養動物行為在本質上並無差異,相關餵飼人士不排除會被界定為動物飼主,有違反《動物保護法》之嫌,將可能被視為違反飼主義務、構成遺棄動物等違法行為。

對於以上法律觀點,市政署的監督、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昨午回應傳媒時坦言,個人有所保留,會要求市政署深入研究。

張永春表示,在《動物保護法》,遺棄動物屬行政違法行為。並提出,構成刑事或行政違法,都要有主觀和客觀的要件。把食、水給予流浪動物的愛心人士既不是流浪動物的飼主,而且,出發點相信是幫助、保護流浪動物,實在很難定性他們是遺棄。

有記者提出,流浪動物被捕捉到市政狗房後,若得不到領養,便被人道毀滅,這會否與保護動物的理念背道而馳?當局要有甚麼條件才推行「捕捉、絕育、放回」計劃?張永春回應,市政署對流浪動物的處理,是有充足法理依據的。並表示,問題未必在捕捉、絕育、放回後得到解決。

政府會與動保團體加強溝通合作

「保護動物方面,特區政府、市政署的理念,與大家一致,這是無需懷疑的。」張永春提出,單是政府,保護動物的工作是做不及的,真要發動民間力量,相互配合,才能做得好。政府會加強與動物保護團體的溝通和合作,共同推動社會愛護動物,加強宣傳和執法,並研究如何有效幫助流浪動物。

張永春也呼籲,市民在飼養動物前應三思,一旦決定飼養就應該擔負起責任照顧寵物的一生,不應遺棄任何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