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新增『保證條文』

非故意違規

可補正免罰

2020-09-12

消保法小組會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早邀請消委會列席細則性討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法案中,新增「保證條文」,當經營者在非故意情況下違法若干部份情況、而此與消費者利益不構成嚴重損害時,可予以一定期限內處理,例如漏發單據可補發; 另將五項公用事業的消費爭議列入必要仲裁之內,當訟訴金額不超過十萬元時,相關消費者可使用司法援助,以提高消費者選用仲裁的意願。

會上主要集中討論新增「保證條文」及將五項公用事業的消費爭議列入必要仲裁之內兩方面內容。一常會主席何潤生昨會後表示,「保證條文」是指,當經營者的不合規範行為與消費者利益不構成嚴重損害、且非一年內累犯時,消委會執委會主席可通知涉嫌違法的經營者於指定期間內予以糾正, 相關行為指:經營者資訊、產品特徵、格價標示、單據等,當經營者在非故意下犯錯,例如沒有向消費者開發票,非累犯情況下,於限時內補發,可免除該次的行政處罰工作,予機會經營者完善瑕疵,相關罰款金額由二千元至一萬元、及二萬元至六萬元不等;但不包括在價格波動下,消委會要求經營者提交上游及經營者價格組成的資料,此情況若與消委會拒絕合作,將不設保證期,可被立即處罰二萬元至六萬元。

另外,水、電、天然氣及管路液化石油氣供氣服務、電訊、海及陸上集體運輸經營者,列入為接受必要仲裁範圍,當訟訴金額不超過十萬元時,消費者可透過司法援助,與該五項基本公共事業服務經營者提出消費仲裁,仲裁將由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管理調解。若公共事業服務經營者對仲裁結果不服,可向中級法院上訴,但消費者則沒有上訴權。何潤生解釋,將司法援助範圍擴展至該五項基本公共事業服務中不低於十萬元的消費仲裁的目的,是希望提高消費者選擇仲裁的意願,鼓勵消費者使用必要仲裁。今屆立法會期將於本月十五日結束,他指,法案仍未完成討論,需於下一會期再進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