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司法機關應明確一國兩制

2020-10-23

【特稿】 “如果香港司法機關不調整心態,明確清晰自己在‘一國兩制"及(回歸後的)新憲制秩序下的適當角色和功能,日後會面臨很大問題。”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學系榮休講座教授劉兆佳,在接受中新社記者專訪時如是說。從去年高等法院裁定特區政府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制定《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違憲;到多名被批准保釋的參與暴亂份子棄保潛逃;再到有法官在判詞中對參與暴亂的被告大加贊揚,“修例風波”發生以來,香港司法機構的取態及表現,愈來愈受到社會關注。就此現象,劉兆佳從香港司法問題產生的歷史背景、演變及問題關鍵所在一一進行了拆解。

劉兆佳指出,回歸之前,香港司法機構的取態比較低調,不會挑戰英國政府及港英政府的權力;且當時的司法機構承認自身在政策方面所掌握的情況和知識沒有政府多,承認政策範疇是政府所長,不會過多介入,一般會尊重政府制定政策及執行政策的權力和權威。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籌委會)、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草委會)及相關專家學者當年普遍認為,回歸之後,在香港制度及生活方式不變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會按照回歸前的行為方式,維持低調及自我克制。

劉兆佳形容,擁有更大權力後的司法機關取態和定位令人“錯愕”。就在去年,香港特區政府為止暴制亂,引用緊急法制定禁蒙面法時,高等法院原訟庭卻裁判緊急法違反基本法。直至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人大法工委)明確表示,緊急法經1997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確認符合基本法,並採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這表明該條例全部規定都符合基本法。劉兆佳指出,“祗有中央有權決定香港現行法律是否違反基本法,並予以廢除,香港司法機關並無‘違憲審查權’”。

對於如何解決香港司法機關引來愈來愈多質疑、甚至失去政府及市民信任的問題,劉兆佳指出,最關鍵的,是司法機關要明確清晰自己在“一國兩制”及回歸後的憲制秩序下適當的角色和功能。

第一,司法機關要清晰認識“一國兩制”和基本法背後的歷史背景、中央對港政策,特別是防止香港對國家安全造成威脅;第二,司法機關要尊重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的權力,要能够自我克制,不要把自己看作最重要的維護人權和高度自治的機關,不要試圖侵蝕中央及特區政府的權力;第三,司法裁決無論怎樣用法律語言包裝和解釋,最終都不能與一個普通民眾對法律公平公義的樸素認識偏離太遠。“當愈來愈多人批評司法機關的時候,司法機關應認真反省,究竟有什麼是需要改革的。”

>>王嘉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