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四失效批地卷宗調查完成

廉署:未見決定不當或違法

2020-12-31

【本報訊】經過兩年的調查分析,廉政公署昨公布《關於74個被宣告臨時性租賃批給失效之土地審批卷宗之調查報告》,一如外界所料,結論是未見行政當局有關決定有違法或不當的情況,並強調宣告有關土地批給失效是撥亂反正、嚴格執法。

舊法也有期滿失效只欠執法力度

廉署報告綜合分析七十四個卷宗涉及土地的利用期和租賃期,發現所有土地的利用期及租賃期已先後在新舊《土地法》屆滿而仍未有完成土地利用,而新舊《土地法》在處理以租賃制度批給土地的規定基本一致,並無重大改變,只對此有更具體明確的表述。

新《土地法》中有關土地利用期間及土地租賃期間屆滿後而仍未完成土地利用,會導致土地批給失效的規定,實由來已久,並非新規定,問題只在於執法力度。

所有個案承批人均不守臨時批地合約條款

廉署認為,所有卷宗的土地承批人均未遵守臨時性租賃批給合同的條款。當中有個案要求修改土地利用,或遲遲不向當局遞交土地利用建築計劃;也有個案不積極跟進已遞交的建築計劃。共通點都是未能在期內完成原訂的土地利用計劃。

廉署說,倘承批人在取得批地後能善意地貫徹落實合同,在期內完成獲准的建築計劃,那之後出現如經濟下行、行政當局修改某區整體規劃等種種因素,也絕不會影響其土地的利用,本澳土地就能得以善用,不至閒置。

事實上,承批人與行政當局幾經磋商、協議、共識才達成一份臨時性租賃批給合同,然而承批人取得臨時批地後,才以諸多理由(如利用期不足、可建樓宇面積不足而無法賺取合理回報、無法承擔若干土地利用條款),一次或多次要求更改土地利用或修改土地用途,首次遞交的建築計劃幾乎無一符合原批給合同,這種不切實履行合同義務之舉,明顯違反合同法律關係中的善意原則。

承批人一心謀利益最大化

甚至有承批人的行為明顯無意履行原批給合同所訂的義務,只試圖不斷要求行政當局批准更改土地用途、擴大可建樓宇的規模及高度等,一心伺機尋求利益最大化的可能性。當中更有若干承批人採用如行賄的不法手段,包括涉及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貪污案。

為此,廉署認為,行政當局基於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又或單純以土地租賃期屆滿而未完成土地利用為由宣告有關土地批給失效,並無行政違法或行政失當。

工務局拖延審批? 廉署:責在承批方

對於外界質疑工務局拖延審批,導致土地承批人無法在土地租賃期內完成土地利用,廉署認為有關指責並不成立。廉署指出,所有個案均是承批人無依時遞交最起碼符合批給合同原條款的建築計劃,又或工務局審批計劃後承批人不依時去後續跟進所造成的延誤。

承批人在行政當局宣告土地批給失效後,才紛紛試圖以當局拖延審批,或未履行城規或基建責任等,作為自身沒有按照批給合同完成土地利用義務的抗辯理由,廉署也認為這完全沒有說服力。

二○一○年三月起,行政當局逐一審視未能在合同所定土地利用期內完成土地利用,或租賃期已完結的土地批給個案。一五年起陸續宣告多幅土地批給失效。其後有人多次經媒體公開指新《土地法》有關租賃期屆滿後仍未完成土地利用即導致批給失效的規定不合理,要求修改新《土地法》。

廉署是按時任特首崔世安要求展開調查,綜合分析被宣告批給失效的七十四個土地審批程序,包括調閱逾千冊土地審批、建築規劃和工程卷宗,聽取有關工作人員陳述介紹,並與鄰近地區法律制度比較,以查明相關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決定是否存在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

該六十五頁的報告已交現任特首。廉政公署網頁有報告全文下載(www.ccac.org.mo/cn/news/rpt20201230_cn.pdf),當中提供不少典型批地個案,也有知名的前海洋世界批地、南灣湖CD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