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灣湖CD區批給概覽

2020-12-31

【本報訊】南灣湖C區發展近來因規劃放高熱議,廉署報告中也疏理過去南灣湖C D區批地狀況,形容有些修改批給請求所涉及的樓宇高度增加或可利用的土地面積增大的幅度令人嘩然。

報告提及,澳門南灣湖計劃C區及D區共十三幅地段,是行政當局於 1989年12月在《澳門政府公報》公佈批示,以臨時性租賃制度向南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批給該十三個地段,分別是C區1、3、4、5、6、 8、9、10、11、12、17地段及D區2、5地段。於 1991年7月訂立公證書,土地租賃期間為 25 年(至2016年7月屆滿)。

行政當局1992 年 7 月在《澳門政府公報》 公佈批示,土地承批人須按照有關臨時性租賃批給合同的規定,以及經第69/91/M 號訓令核准之《南灣海灣重整計劃之細則章程》的規劃條件,興建高度為 30.1 米至 90.9 米不等的建築物,利用期為96個月(至2000年7月屆滿)。1999 年 8 月,這些地段的土地利用期間獲延長74個月(至2005年8月屆滿)。

到2001年9月,行政當局應南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請求,批准將上述 十三幅地段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分別轉讓予十三間公司。2006 年8月,時任行政長官批示廢止《南灣海灣重整計劃之細則章程》。

這十三幅土地在整個土地利用期間,除C12 地段的獲土地轉讓的承批人在該期間結束前幾個月匆匆向工務局遞交更改土地利用的請求外,獲轉讓的承批人從2001年取得土地後,無一在土地利用期內提交過建築計劃。

土地利用期間至2005年8月屆滿,承批人在最後限期前後,陸續向工務局提交更改土地利用的請求,當中有些請求所涉及的樓宇高度增加(由108 米到195米不等)或可利用的土地面積增大。廉署形容有關幅度令人嘩然。當中部份已獲批准。

當中多名承批人在有關土地租賃期間完成前一個月(即2016 年6月),聯名方式向行政當局要求中止土地利用期間的計算,並請求由中止完結後計延長土地利用期10年,但不果。

這些土地多有提起司法訴訟。其中C5承批人更曾要求廉署提供仍處於保密階段的本調查案件進度及相關報告內容,更針對廉署而向行政法院提起提供資訊、查閱卷宗或發出證明之訴,被行政法院初端駁回後,上訴至中級法院,最終仍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