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採購必須招標金額調升六倍

2021-01-09

何燕梅出席行政會新聞發佈會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修法後,必須招標的金額將調升六倍。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介紹,經參照近年本地的消費產品、生產原料、建築材料的價格以及薪酬的變動,建議將各採購程序的門檻金額調升六倍,以簡化採購程序和提升行政效率,亦有助特區政府更有效利用「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達到調節和穩定經濟、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目的。

關於必須招標的金額,財政局副局長何燕梅指出,現行法律規定,工程的估計金額超過二百五十萬元必須招標,修法後調升為一千五百萬元;增添財產及服務的估計金額超過七十五萬元必須招標,修法後調升為四百五十萬元。

隨金額提升亦相應加強監管

調升金額後,將有更多項目毋須招標,相關的公開資訊也將減少,社會如何監督?張永春補充,現行法律規定的招標金額在八十年代訂定,不論是部門或商界都知道,法定招標金額與現實情況嚴重不相符。他提出,隨著金額的調升,都相應加強監管制度。

張永春續表示,除了調升金額外,包括監管在內的相關制度的涉及面很大;在二零一八年的諮詢中,收到的意見非常多。考慮到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涉及大量工作,耗時較長;所以,在準備全面修法的同時,先對社會和公共部門最為關注的法定金額作出修改。他宣稱,希望可在二零二二年提案全面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