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關注保安部隊人員參與政治工團活動性質如何界定

2021-01-12

黃顯輝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與政府代表繼續就分析及討論《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法案交換意見,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有委員關注紀律部隊人員參與政治、工會團體、活動的性質如何界定。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及警察總局等政府代表昨列席會議,繼續與委員會就法案條文交換意見。

法案中第一百零八條,特別義務與内部保安事宜有關的法例特別載明的義務中,列出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尤其不應:(一)作出影響其部隊,部門或內部保安系統內任何機關或部門服從於政府的合法性及威性的宣示;(二)在未經許可下,利用社會傳播媒體或任何其他公開方式,處理工作事務,或回應對其負責的工作,或對其本人造成影響的問題的評價,如屬此情況,應將有關事實通知對此有義務採取方法以追究責任的具職權的上級;(三)號召或參與政治或工會性質的集會或示威,但屬公開行為除外,在此情況下,僅可便裝出席,不得發言或展示任何類型的信息;(四)參與違反紀律的集體示威,推動或許可同類示威;任何針對與部隊有關的事宜提出的主張、抗議、展示或請願應視為示威;(五)參加任何政治或工會性質的團體或由該等團體開展的任何活動;(六)未經上級許可,出任與工作無關的任何團體的領導機關成員:(七)向政府或上級呈交或促使呈交内容具政治或工作性質的集體請願書,但不影響其行使法律規定的非司法申訴及司法申訴的個人權利;(八)進行或推動罷工或任何可能影響正常有效地執行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任務的替代性行動。

對於有關規定,有委員關注到,如何界定工會團體、活動的性質。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會上回應指﹕本澳未有《工會法》、但不是意味沒有條件界定社團活動的性質,政府將會向委員會補充國際慣例及規則,如何評定活動性質的資料。另政府代表介紹,現行六六/九四/M《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 中有作規定。另外,就多於一名紀律部隊人員聯署提出的建議、申訴被視為集體投訴、請願、申訴,有機會違反相關法律條文項。政府代表回應,會按實際情況考慮,例如二人就日常操作提建議、投訴、舉報等,都會按實際情況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