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學運攻占案

二審有罪判決被撤銷

2021-01-19

【中新社台北1月18日電】 台灣“太陽花”學運攻占台行政機構案中,魏揚等7名被告在去年二審中被判有罪。該案經上訴,台灣“最高法院”18日宣判撤銷原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2014年3月18日,台北爆發持續20多天、反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太陽花”學運。其間,魏揚等人曾呼籲他人占領台行政機構,被起訴煽惑他人犯罪。該案一審判無罪後,台灣高等法院去年二審改判魏揚等7人有罪,判2月至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台灣媒體報道,二審判決時,台灣高等法院以7人煽惑他人非法侵入及妨害公務,不具必要性也非言論自由範疇,改判有罪。

該案再次上訴後,台灣“最高法院”今年1月18日宣判,合議庭認為原審有判決理由及調查不備之處,以所謂“公民不服從行為是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為由,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判決宣佈後,台灣“最高檢察署”表示,本案不符抵抗權要件,尊重判決但感到遺憾。檢方認為,抵抗權或公民不服從都屬未明文規定的概念,均需有嚴謹定義,不應僅憑“最高法院”單一審判庭以過分簡化的抽象描述即予認定。

據報道,“最高檢”蒞庭公訴檢察官朱朝亮曾在去年“最高法院”辯論庭駁斥,若本案適用抵抗權,人民便可以反萊豬、反空污等為名,號召民眾進入台行政機構“吃餅乾、喝飲料而不可處罰”。檢方可以認同從輕處罰,但不宜判無罪,否則是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