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國旗儀式時禁損國旗尊嚴行為

使用國旗行政法規修改行會完成討論

2021-07-24

行會發言人張永春與法務局廳長梁穎妍

【本報訊】配合早前在立法會通過修改的《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行政法規修訂亦完成,新增要求包括升國旗儀式時不得作出有損國旗尊嚴的行為、搞手在活動後須收回或妥善處理現場的國旗區旗、幼稚園也要展示升掛國旗等。

行政會昨公布完成討論《修改第5/2019號行政法規〈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行政法規草案。法規預計會安排與新國旗法同刊週一的政府公報,兩者同步生效。

新修改主要有五方面,包括增加展示或升掛國旗和區旗的地點;增加在重大慶典和節日須展示或升掛國旗和區旗的日子和地點;明確升國旗儀式的禮儀規範;訂定活動結束後國旗和區旗的處理方式;增加對指定網站須使用國徽圖案的規定。

幼稚園也要展示升掛國旗

繼一九年對大中小學學校要求後,是次進一步擴展,對具條件的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幼兒教育學校,須在學校進行教育活動的日子展示或升掛國旗。又新增規定大型公共文化及體育設施須在開放時展示或升掛國旗及區旗。

除原本七個重大慶典和節日外,新增十二月四日的國家憲法日為須在指定展示或升掛國旗和區旗。又對由市政署管理的大型廣場和公園等公共地方在重大慶典和節日展示或升掛國旗和區旗的規定,由原本「具條件就可」改為「須」。

升國旗儀式就有更多的規範,增加儀式時須奏唱國歌,而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參加者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致敬、行注目禮或按照規定要求敬禮外,更列明不得作出有損國旗尊嚴的行為。

信市民會判斷何謂有損國旗尊嚴行為

對於有損國旗尊嚴的行為之具體事例,行會發言人張永春說,即使立法律時也沒列舉具體的,相信一般市民就此已可作明確、正確的判斷。且在新法實施後,法務局會有法律宣傳和指引,令活動主辦方和市民了解何謂尊重、不尊重或應避免的行為。

至於相應罰則,法務局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廳長梁穎妍指,這些原在法律已基本有,相關內容是加以補充而已。法規中的規定主要是教育和宣示為主,非為懲罰。

國旗區旗用完之處理將有指引依從

就舉辦活動期間展示或使用國旗和區旗,法規建議規定活動主辦者在活動結束後須收回或妥善處理活動現場的國旗和區旗。張永春補充,這具體操作屆時亦會透過法務局法律宣傳和相關指引去令主辦和參加者有所依從,如回收的國旗和區旗可留待下次使用,若真的有破損、無法再次使用則要妥善包裝好再銷毀。

另外,法規還規定特首辦、澳門政府入口網、立會、法院及檢院等網站,須有國徽圖案在首頁顯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