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枝碗片區終成法定文物

2018-12-06

行政法規僅規定完整保留荔枝碗現在建築。

【本報訊】行政會昨午舉行新聞發佈會表示,已完成討論《評定荔枝碗船廠片區為場所並設定其緩衝區》行政法規草案。換言之,荔枝碗船廠片區將成為法定文物。不過,僅有小部分原有建築物獲行政法規規定完整保留。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指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民間團體提交了「要求文化局對荔枝碗造船村啟動不動產類文化遺產評定程序申述文件」。經文化局分析後,認為符合《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評定標準。因此,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啟動對荔枝碗船廠片區的評定程序。

梁慶庭指出,特區政府按照《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進行了公開諮詢,所收集的意見大多認同荔枝碗船廠片區的價值及將荔枝碗船廠片區列為「場所」類別的被評定不動產,文化遺產委員會亦表示認同。由於荔枝碗船廠片區土地於物業登記局內並無任何業權人或其他物權的登記,依法由特區政府負責管理和使用,故沒有不動產所有人的意見。

完成評定程序後,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特區政府制訂《評定荔枝碗船廠片區為場所並設定其緩衝區》行政法規草案。草案建議評定位於路環荔枝碗馬路的荔枝碗船廠片區為場所並訂定相關的緩衝區,以及保護內容。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僅小部分原建築獲保留

行政法規把荔枝碗船廠片區劃分為四區,以及緩衝區,只規定「分區1」和「分區5-2」完整保留原有建築物,其他分區的建築沒有規定保留。「分區3」和「分區5-1」的建築物高度更被分別規定不可超過十一米和八點九米。令人懷疑,上述條文是給予法律空間大規模拆卸船廠後建設新建築。

在行政會新聞發佈會中,文化局副局長梁惠敏回應:「我們從來沒有要求拆卸,但要視符實際情況。」續表示,在維護整個片區的價值、特色、風貌下,行政法規提出了要求、準則,將來因應不同功能進行規劃、活化時需要遵從,且要按照《文化遺產保護法》第三十二條 (拆除被評定的不動產) 進行。並指出,不要求保留原有建築物的「分區」,也有維持原有聯排式建築佈局特徵等規定。

是否向市民收集規劃意見待部門商討

傳媒不只一次詢問荔枝碗將來有沒有酒店,梁惠敏回應,將來的片區活化功能仍在規劃中,由規劃部門主導,文化局和旅遊局是跨部門規劃小組成員。對於傳媒多次詢問會否向市民收集規劃意見,梁惠敏宣稱,將向規劃部門商討,看看有否讓市民發表意見的機會。

在公開諮詢中,不少意見要求把荔枝碗的山體列為受法律規範的緩衝區,但是,政府沒有採納這意見。梁惠敏回應,公開諮詢文本建議的緩衝區範圍 (不把山體納入緩衝區) 最符合《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要求 ── 必須設立不可或缺的範圍,以維護、弘揚法定文物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