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財政資助制度法規訂五目的

受資助者須履行八項義務

2022-05-04

【本報訊】政府公布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的行政法規。法規訂出五個目的,僅在達至其中一個目的時,公共部門及實體才可批給資助。法規也規定,受資助者應該履行八項義務,批給資助的公共部門及實體應該事前訂定資助者違反義務的後果。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昨日刊出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https://reurl.cc/moGK99)。這是一份獨立行政法規,由行政長官賀一誠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後制定。行政法規旨在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及實體按其宗旨及職責,運用公共財政資源批給資助的制度。

行政法規規定,僅在為達至下列任一目的時,公共部門及實體方可批給資助:(一)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施政目標及政策;(二)扶持有助於促進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社群和諧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私人實體的運作及發展;(三)有助於培養人才;(四)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與內地及其他國家、地區或機構之間的合作協議、規劃及政策;(五)其他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經濟發展的目的。

而且,僅在符合上述規定,並屬下列任一情況下,公共部門及實體方可批給特別資助:(一)因未能預測或不可抗力事件,尤其包括因自然災害或疫症事件而實施緊急援助;(二)為實現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經濟發展的重大公共利益;(三)其他經行政長官批准的具特殊性或緊急性的活動或項目。

行政法規規定,受資助者應履行下列義務:(一)如實提供資料及作出聲明;(二)將資助款項用於批給決定指定的用途;(三)謹慎、合理規劃及組織受資助的活動或項目;(四)屬對活動或項目資助的情況,自相關活動或項目完成翌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共部門或實體提交總結報告,其內尤應載明活動或項目的舉辦情況、已取得的成效及資助款項的運用情況,而公共部門及實體可在第十三條所指的資助規章內對上述期間另作規定;(五)屬第三條第三款所指捐款的情況,在接受捐款的翌年內,向公共部門或實體提交總結報告,其內尤應載明相關捐款的運用情況;(六)接受及配合公共部門及實體對運用資助款項的監察,包括對相關收支及財務狀況的查驗;(七)退回未用於指定用途的資助款項;(八)資助規章、資助計劃或批給決定內訂定的其他義務。

公共部門及實體應根據受資助者違反義務行為的性質及嚴重程度,在倘有的資助規章、資助計劃或批給決定內訂定相應的後果。違反義務的後果可包括:(一)不批給資助;(二)對已批給但尚未發放的款項,暫緩發放或在計算實際發放金額時作適當限制;(三)全部或部分取消已批給的資助,並要求受資助者返還相關資助款項;(四)在一定期間拒絕相關自然人或私人實體提出的資助申請;(五)資助規章、資助計劃或批給決定內訂定的其他後果。

在與資助相關的程式中,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採用任何不法手段獲得資助者,當事人須依法承擔倘有的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且不影響其承擔上述所指的後果。

行政法規也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下稱「公監辦」)作為統籌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及評估公共部門及實體按本行政法規的規定所開展的資助工作,監察本行政法規的執行情況,並向公共部門及實體發出與開展資助工作有關的指引或建議。

公共部門及實體應最遲於每年六月三十日評估上一年度根據本行政法規開展資助工作的情況,尤其是執行資助計劃取得的成效,並向監督實體及「公監辦」提交報告,報告內應載明倘有的改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