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續與政府代表討論稅務法典

2022-05-05

黃顯輝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與政府代表就分析及討論《核准〈稅務法典〉》法案交流,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就有委員提出,以電子方式取代稅務事項通知,需要以報章作告示/公告及通知方式的建議,政府認為此做法涉及現行其他法律的刊登告示/公告及通知方式銜接問題,故傾向保留以需要以本澳一份中文及一份葡文報章刊出,但認同,可以利用好部門網站作為公示/公告。

三常會昨日繼續與財政局及相關政府部門就分析及討論《核准〈稅務法典〉》法案召開會議,討論法案中六十五至七十八條條文。就「程序的行為」部分,告示/公告及通知方式需要於本澳一份中文及一份葡文報章刊出;黃顯輝指,會上有委員提出,現時大部分市民以電子方式瀏覽新聞,建議可以用電子方式取代,但政府對於相關建議,其他法律,如行政程序法典、刑事訴訟法典等,在未能以掛號信通知當事人情況下,需要以刊報方式刊登告示/公告,若《核准〈稅務法典〉》法案取消刊報方式,會存在與其他法律銜接問題,需要小心處理,故政府傾向保留法案中的告示/公告及通知方式;同時建議,可以利用好部門網站作為公示/公告。另外,對有委員建議利用一戶通等電子方式,申請稅務證明,政府對此意見接納。

對於文件的返還,黃顯輝指,除了重要文件,稅務部門需要永久保存檔案,不重要的文件,如收據,保留一定期間後將會依法銷毀(法律期限為五年),若涉及歷史檔案的查閱,由於稅務程序是保密的,只有利害關係人才可查閱,故此,需要研究歷史檔案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性。

另外,稅務當局發出證明書的有效期,目前法案建議為六個月,黃顯輝指,

公證行為中的財局證明書有效期僅為三個月(例如買賣契約),由於涉及複雜法律問題,有效期需要再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