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完成討論有關法律草案

提高從事保險業條件

2018-12-15

【本報訊】行政會昨完成討論《修改六月三十日第二七/九七/M號法令》法律草案。提高求取及從事保險業務的條件,加強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的風險管理及内部監控制度,以及預防和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的機制方面的要求,確保保險人的集團架構透明度,財政穩健程度及業務發展策略的可行性,以完善保險及再保險業務的許可,監管和監察的制度。

相關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後,保險市場自此有迅速的發展。為配合保險市場的發展,以及遵循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訂定的“保險核心原則”所載的監管要求,特區政府經諮詢業界意見後,制定了《修改六月三十日第二七/九七/M號法令》法律草案。

主要修定内容包括:加強合併監管;將經營一般保險與人壽保險的保險人的最低資本金額分別提高一倍至澳門幣三千萬元及六千萬元;將住所設於外地的保險人的設立基金的金額,視乎所經營的屬一般保險或人壽保險而分別調升一倍至澳門幣一千萬元及一千五百萬元。經營一般保險者必須設立未滿期風險準備金,且有關準備金必須由精算師證明、強化保險人的資產負債配對的要求等。同時又提高一般保險的償付準備金要求。新增保險人及再保險人,以及為其提供服務的其他人亦須履行保密義務。保險人及再保險人必須每季向金融管理局提交季度財務報表,以及在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提交上一營業年度的財務報表統計表及精算評估報告。保存文件的期間,由三年至十年不等,並新增電子載體的保存方式,其具有等同於原件的法律效力及證明力。法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在法案生效後一百八十日至二十四個月不等的過渡期内,保險人須作出調整,以便符合該法案中不同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