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通則規定須設校董會

由校長教師家長不少七人單數成員組成

2018-12-29

梁慶庭、梁慧琪回應《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的問題。

【本報訊】政府將向立法會提交《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律草案,規定辦學實體必須設立由校長、教師及家長至少七名單數成員組成的校董會。而且,辦學實體本人或其代表,以及校董會主席,不得擔任校長職務。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梁慧琪指出,在現有的六十七間私立學校中,六十四間已設立校董會。

擁委任和免除校長職權

行政會完成討論《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律草案。法案建議辦學實體須設立校董會,職權包括委任和免除校長、核准學校的人員編制、決定學校指導性方針、發展規劃、監督學校的運作等。校董會由校長、教師及家長至少七名單數成員組成,每學年至少召開兩次平常會議。

校董會人數不設上限

校董會成員要否由選舉產生?教育暨青年局副局長梁慧琪表示,辦學實體可自行決定如何組織校董會,法案沒有規定產生辦法。並補充,校董會至少由七人組成;除必須單數外,人數沒有上限。校董會必須有校長、教師、家長,辦學實體亦可邀請多於七人加入,例如:校友、教育專家等。

辦學實體法人代表及校董會主席不能出任校長

現時,很多天主教學校由修會辦學,校長由神父、修女出任。梁慧琪表示, 法案僅規定辦學實體的法人代表或校董會主席不能出任校長,除此之外,辦學實體的其他成員可以出任校長。關於校長既是校董會成員,校董會職權之一又是委任和免除校長,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回應,一般有迴避制度處理。

法案也規定學校必須成立校園危機管理的專責小組。梁慧琪指出,現時的私校已設有危機管理專責小組,將其列入草案是要把現行指引提升到法律層面。當校內出現大規模流感、發生不幸事件、惡劣天氣將近等,小組便要啟動,成員各就各位應對,如發放消息等。

法案亦規定,學校不得強制學生或家長贊助辦學或向其收取學費及選擇性服務費以外的款項。學校也須遵守政府財政規章的規定,以專款專用的方式使用財政支援。如不遵守相關的規定,批給實體可要求返還全部或部分已批出的款項,並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倘有的強制徵收。

法案訂定學校的自願中止或關閉、自動關閉和強制關閉的情況。此外,為保障學生的利益,法案增加暫時行政介入,教育暨青年局可直接或藉第三人代替辦學實體,讓學校暫時運作。

法案也提高行政違法的處罰金額,按違法行為科澳門幣一萬元至五十萬元罰款,並增加附加處罰和累犯的規定。受罰對象由教育機構調整為辦學實體,如存在公共利益,教育暨青年局可公開處罰決定。法案建議自公佈後緊接的學校年度之首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