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促列明

政府稱網安法不截訊息內容

2019-01-08

何潤生向傳媒介紹關於《網絡安全法》的閉門會議內容。

【本報訊】雖然,政府多次宣稱,《網絡安全法》生效後,當局只會監察流量,不會觸及訊息內容;但是,立法會的委員會要求政府把以上的宣稱反映在法律條文內。對此,政府持開放態度,未有作出承諾。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早閉門分析及討論《網絡安全法》。對於社會擔憂政府實時監測網絡,政府代表向委員會重申,將來純粹監測流量,不涉及監視和保存訊息內容。委員會則提出,能否把以上陳述顯示在法律條文?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何潤生表示,政府對這個問題的意見是開放的。

法案第四條建議,關鍵基礎設施的公共營運者 (所有公共部門、機關及實體)、關鍵基礎設施的私人營運者 (水、電、氣供應;銀行、財務、保險公司;醫院;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單位、電信營運商等等) 在《網絡安全法》適用範圍內,須遵守網絡安全的義務。

第五條則規定《網絡安全法》不適用的範圍,包括:不使用資訊網絡或電腦系統,或僅使用由其他公共實體負責網絡安全的資訊網絡或電腦系統的公共部門、機關或實體。政府代表舉例,保安司司長辦公室只是使用,其資訊網絡或電腦系統由另一辦公室負責,故司長辦公室不在法律的適用範圍內。

有議員認為,關鍵基礎設施的私人營運者的定義不清晰。政府代表回應,有一百一十六個關鍵基礎設施的私人營運者在《網絡安全法》適用範圍,將在下次會議提交相關清單。

還有,視聽廣播機構的系統可能存有保密資料,卻在法律的適用範圍內。按法案建議,網絡安全預警及應急中心及監察實體指定的代表可進入視聽廣播機構設施及存取網絡,並且索取資料。政府代表重申,不會在相關機構置入任何設備,而且,中心及監察實體只收取機構釋放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