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4歲女童被虐案 

2名被告各判囚近3年

2019-01-18

【香港中通社1月17日電】2017年發生的香港4歲女童被虐待致腦出血案,涉案的2名女被告早前承認一項虐兒罪;案件17日於香港區域法院判刑,裁判官批評二人行為令人髮指,將她們分別判囚2年10個月和2年8個月。

據介紹,兩名女被告分別是37歲的陳天佑及42歲的馮嘉寶,二人早前承認一項虐兒罪。其中,首被告陳天佑另外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及一項管有適合或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罪。

據了解,2名被告因為覺得女童經常說謊而“沒耐性”,遂對女童施虐。包括用打火機燒傷女童腿部,捏其陰部等行為。女童其後更出現昏迷、腦血腫、及敗血性休克等情況。

有關案件17日在香港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何俊堯判刑時批評,2被告對一個如此脆弱、只有4歲的女童下手,行為令人髮指。

此外,根據呈堂片段顯示,二人用鐵夾夾著女童的鼻子,當時女童哭訴求饒,但二人仍不斷責罵。何俊堯認為,二人行為是“惡意的洩憤”,故應該沒有寬大處理的理由,遂判處首被告入獄2年10個月,次被告入獄2年8個月。

案情指出,女童母親於獄中認識首被告陳天佑,案發時是女童母親第2次委托2名被告照顧女童。女童母親於2017年11月24日至30日期間曾經以不同的即時通訊軟件發訊息聯絡首被告,但沒有回覆,即使後來登門造訪也沒人應門。

時至同年12月1日早上,首被告致電女童母親,表示女童弄傷下巴並失去知覺,隨後女童母親及生父到場時,女童已經陷入半昏迷並遍體鱗傷,在送院途中不斷抽搐嘔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