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1963號
2018年10月19日
星期五
廢止離岸業務法一般性通過
2018-10-19
【本報訊】立法會昨一般性通過《廢止十月十八日第五八/九九 /M號法令》法案(訂定金融及非金融離岸業務法律制度)。自該法案生效日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過渡期,此過渡期內政府將不會發出新的離岸業務許可,現有離岸機構可繼續從事離岸業務,但不再享有原有稅務優惠。所有離岸業務的許可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失效。
相關法令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引介該法案時表示,澳門特區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正式加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簡稱“經合組織”)的“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包容性框架”,作為框架的成員,澳門特區有義務配合各項消除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的工作和接受有關的評審。經合組織轄下的有害稅收實踐論壇初步評審後,認為澳門的離岸業務制度是一項有潛在損害性的稅務制度。根據經合組織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公佈的《有害稅收實踐 - 有關優惠制度的二零一七年進展報告: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包容性框架第五項行動計劃》的標準,澳門特區須最遲於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取消該稅務優惠制度,並允許設一過渡期,直至該日期為止。另一方面, 歐盟引用上述標準,要求澳門特區配合對離岸業務制度的問題採取措施,否則會被歐盟列入為不合作稅務管轄區名單內。因此,特區政府曾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十八日致函歐盟,承諾會在二零一八年內完成廢止離岸業務法律制度的立法工作,故有必要廢止十月十八日第五十八/九九 / M號法令及其補充法規,終止澳門特區的離岸業務法律制度,包括離岸機構可享有的旨在各項稅務優惠。
法案為現有的離岸機構設置了一個過渡期,為該法律生效日開始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過渡期內政府將不會發出新的離岸業務許可,現有離岸機構可繼續從事離岸業務,但不再享有下列稅務優惠:離岸機構將來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不再享有與物業轉移有關的印花稅的豁免;離岸機構將來獲許可在澳門特區定居的領導人員及專門技術人員,不再享有職業稅的豁免、離岸機構不再獲免除提交所得補充稅方面的聲明。離岸機構在指定日期後取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不再享有所得補充稅的豁免。現有離岸機構出售已獲印花稅豁免的動產或不動產,不再受五年內出售需補繳稅款的限制。所有離岸業務的許可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失效。為鼓勵投資者延續和深化在澳投資,現有離岸機構在離岸業務許可失效後九十日内更改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無須繳付有關之稅項、費用。以助於完善澳門特區的稅務制度,維護整體經濟利益,促進經濟健康發展,同時有助於積極推進提升澳門特區稅務透明和稅收公平方面的國際合作,打擊跨境逃漏稅。
本澳目前約有三百七十間離岸公司,(高峰時為近六百間),現有一千七百多名員工,議員李振宇、林倫偉、高天賜、蘇嘉豪等關注到僱員的安排,蘇嘉豪指,收到有關僱員的來函反映憂慮,希望政府協助有關僱員轉業。葉兆佳認為,此法案對大局有利,有利澳門發展國際化平台業務,也希望做好後續工作,協助有關僱員就業。林玉鳯認為,該法案等同握殺了整個行業。
梁維特首先感謝離岸公司對澳門經濟發展作出的貢獻。表示理解僱員的憂慮。又稱﹕「有關法規是完成最後一公里,(讓澳門)離開具侵害性稅收地區名單。」有關工作是因應國際機構提出新要求作回應,若未能跟上有關要求,可能會面對一連串問題或會對金融及其他業務造成影響,希望議員理解政府工作。
他稱,政府不斷與離岸業界接觸,有離岸公司表示願意轉為在岸公司,不是因為澳門有離岸公司才落戶澳門,是對澳門營商環境有信心。政府希望爭取有關公司在過渡期內不撤出澳門並轉為在岸公司。若商界仍對澳門環境有信心,相信A、B組公司的增加能夠彌補有關離岸公司的流失。
就員工安排,勞工局共收到四宗有關勞動權益查詢,梁維特指,過去澳門都經歷類似情況,例如售賣象牙業、制衣業等,政府也作出了相應的安排。勞工局將會向有關僱員提供培訓,包括由離岸公司轉為在岸公司的員工培訓,撤出澳門的公司其員工有效轉職培訓兩方面,以及要求企業在請外僱前先聘用這些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