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完成討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案

2019-03-02

左起梁慶庭及黃瀚寧

【本報訊】行政會昨完成討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律草案。文本建議「誤導性營商行為」或「威嚇性營商行為」下訂立的消費合同, 容許消費者按一般法律規定提出撤銷。以及規範網上及商業場所外訂立的合同、預繳式合同等新興消費模式的合同,為消費者提供「冷靜期」,消費者自訂立合同之日起計七日内享有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而無須說明解除的理由。但未有將諮詢之初的公平競爭及反壟斷納入今次法案中。消委會執行委員會主席黃瀚寧表示,公平競爭及反壟斷將另外立法。

政府經參考諮詢期間收集的意見及建議,以及借鑑香港、內地、台灣、歐盟國家地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法律制度及經驗,制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律草案。法案主要包括:適用於在本澳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因提供商品或服務而建立的消費法律關係,但如其他專有法規對特定商品或服務的相關法律關係有特別規定的情況除外。法案亦不適用於幸運博彩、醫療服務、法律服、會計及審計服務、教育服務,涉及有價證券的金融服務或因應金融市場的波動而訂定價格的商品及服務的金融服務。在現行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清晰消費者所應享有的取得資訊的權利、健康及安全受保障的權利、獲得具品質的商品及服務的權利、經濟利益受保障的權利、可獲得購買憑證的權利,獲損害賠償的權利等。

為進一步加強消費者在面對經營者實施不正當營商行為時的保障,法案建議禁止經營者向消費者實施不正當營商行為,「誤導性營商行為」或「威嚇性營商行為」均構成不正當營商行為。如消費合同是受不正當營商行為影響而訂立,容許消費者按一般法律規定提出撤銷,或保留沒有受影響的合同部分。法案亦建議規範網上及商業場所外訂立的合同,以及預繳式合同等新興消費模式的合同,並規定在訂立相關合同前須提供何種資訊予消費者預先知悉,以及須採用的合同方式。同時,法案為消費者提供了「冷靜期」,包括網購、上門推銷、健身會 籍等,就上述合同訂定了專門的自由解除合同制度,賦予消費者自訂立合同之日起計七日内享有自由解除合同的權利,而無須說明解除的理由。另為進一步完善現有解決消費爭議的機制,法案建議建立更具規範的調解制度,以及就供水、供電及電訊服務等涉及基本公共事業服務的消費爭議引人必要仲裁。

法案設處罰制度,按違規行為的嚴重性罰款二千元至六萬元的罰金,以及設有累犯罰金,由消委員會監察和處罰,法案建議自公佈後滿一百八十日起生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二零一四年六月進行諮詢,諮詢文本當時提出公平均競爭及反壟斷條文,行政會完成討論的文本中,郤沒有相關條文。黃瀚寧承認,當初諮詢文本的確有該兩方面建議,社會及有團體亦對之表示支持,但在立法過程中這兩方面了拖延立法進度,經審慎分析後,公平均競爭及反壟斷將另外立法,由經濟負責公平競爭的工作。他強調,若商家涉及刑事違法行為,消委會可將之轉介到司法機關。至於冷靜期及罰款的最終定案,仍需交由立法會細則性討論再訂定。

行會完成討論食品防腐劑及氧化劑使用標準法規草案

另外,行政會昨完成討論《食品中防腐劑及抗氧化劑使用標準》行政法規草案,作為《食品安全法》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訂定允許在食品中使用的防腐劑及抗氧化劑品種,允許使用防腐劑及抗氧化劑的食品類別及其最大使用量,以指導和規範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防腐劑及抗氧化劑的使用。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在制定相關標準過程中,特區政府綜合考量國際上及本地的實際情況,亦充分考慮了主要來源地的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鄰近地區的標準,並結合本澳市場食品中防腐劑及抗氧化劑含量的監測結果。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