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佈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個稅政策

2019-03-18

【中新社北京3月17日電】(記者 趙建華)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7日公告新個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實施後,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的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個人2019年1月1日後取得所得,按原有規定多繳納稅款的,可以依法申請辦理退稅。

公告指出,個人取得歸屬於中國境內(下稱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為來源於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境內工作期間按照個人在境內工作天數計算,包括其在境內的實際工作日以及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境外享受的公休假、個人休假、接受培訓的天數。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的個人,在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按照半天計算境內工作天數。

公告介紹,擔任境內居民企業的董事、監事及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無論是否在境內履行職務,取得由境內居民企業支付或者負擔的董事費、監事費、工資薪金或者其他類似報酬,屬於來源於境內的所得。由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支付或者負擔的稿酬所得,為來源於境內的所得。

公告還介紹了無住所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收入額的計算方法。其中,無住所個人為非居民個人的,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的非居民個人,僅就歸屬於境內工作期間並由境內雇主支付或者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境內累計居住超過90天但不滿183天的非居民個人,取得歸屬於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取得歸屬於境外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公告強調,按照中國政府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內地與香港、澳門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安排居民條款規定為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的個人,可以按照稅收協定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也可以選擇不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計算納稅。

公告還說,無住所個人在境內任職、受雇取得來源於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凡境內雇主與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存在關聯關係,將本應由境內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部分或者全部由境外關聯方支付的,無住所個人可以自行申報繳納稅款,也可以委託境內雇主代為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