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年報公開消防局長涉違法違紀

2013-12-12

【本報訊】廉政公署二O一二年度的工作報告附件中,載有多項對政府部門行政行為的勸喻及調查報告,當中包括「終止消防局副局長定期委任的理據及對有關投訢的調查報告」,報告指出了消防局局長馬耀榮在處理過程中有多處行政違法或失當問題。此個案是廉署從未公開過的。

報告指出,廉署經調查該個案後,發現存在行政違法或失當問題。關於消防局局長的部份,報告指:消防局局長在2011年5月6日《領導人員的工作表現評審報告書》中,多次使用一些發生於2010年8月18日前(即評核期間以外)的事件對投訴他的人的工作表現作出評核,且內容自相矛盾,或欠缺理據支持;又在2011年5月6日《領導人員的工作表現評審報告書》中,消防局局長在未對投訴人進行適當聽證的情況下,將某些消防局人員所講的、對投訴人不利的情況視為事實,違反《行政程序法典》第10條的規定(參與原則)。

消防員指局長暗示明示不可與投訴人公私交往

報告又指,在無透過相關的紀律程序查清事實真相的情況下,消防局局長在2011年5月6日《領導人員的工作表現評審報告書》中指投訴人已違反《軍事化人員通則》規定的義務;消防局局長又指投訴人要求部門人員(司機)接載其上下班,往返工作地點及住所並不屬公務,且違反「公車使用法例」及保安司司長第38/SS/2002號批示,報告指這點客觀上並無法律依據予以支持。又多名消防局人員指稱局長明示或暗示他們不可與投訴人在公、私方面交往,另有多名消防局人員指局長以降低行為分(評核分)或晉升機會向其施壓,要求他們排斥投訴人,而且更有消防人員指因與投訴人「熟絡」,而不被委任為主管、被降低行為分(評核分)、被終止獲委派的工作及「駕空」、被阻礙正常晉升等。

廉署表示,鑑於報告揭示了屬於消防局在運作上及管理上的不少嚴重問題,建議保安司司長考慮引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54條第2款的機制(全面調查 Sindicância),藉此解決消防局現存的多種問題。

馬耀榮去年獲頒英勇獎章‧廉署解釋當時沒公開報告原因

廉署於去年並無公開這份報告的內容,而去年底消防局局長馬耀榮獲特區政府頒授英勇獎章。廉署在報告中也解釋了當時沒有公開報告內容的原因:1. 對於投訴所涉及的事實,廉署經調查後認為構成違紀,故建議保安司司長開立紀律調查卷宗。由於這些事實現階段應屬保密,一旦公開可能對紀律調查造成影響;2. 被勸喻的實體於2012年12月19日對該報告作出回覆,後來於2013年1月18日才將其第二份的回應書面材料送交廉署。廉署現正對該回覆作出深入分析,在未有最終決定之前,認為亦不宜公開有關「調查報告」。由於廉署現時(2013年3月)仍在處理同「調查報告」有關的事宜,加上須遵守法律規定的保密義務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