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嘉豪質疑有放蛇之實條文

2018-11-05

蘇嘉豪:的士法案第二十六條可以是缺口,讓公權力過度介入市民的日常生活。

【本報訊】現在立法會的的士法案若是獲得通過,交通事務局和治安警察局人員如同二十四小時享有權力對付的士司機的行政違法。議員蘇嘉豪表示,行政違法行為實在可恨,的士法案已經提高罰則,相信已經足夠。他提醒,兩局人員享有更多權力的條文不清不楚,需要警惕公權力將來過度介入市民的日常生活。

《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 (簡稱的士法案) 最初文本第二十六條建議,當的士司機行政違法時,受害人又是交通事務局和治安警察局人員,兩局人員便被視為公共當局。政府代表不斷聲稱這規定不是「放蛇」,然而,這條文仍被質疑是無「放蛇」之名,可用來行「放蛇」之實。

直選議員蘇嘉豪表示,第二十六條是「最奇怪的條文」。過去五個月,第三常設委員會每次分析這條文時,議員反覆提出:這會否為「放蛇」打開缺口?只要稍深入討論,官員便提出暫停,並拿回去再研究。縱使,最新文本建議,兩局人員只能叫停的士,但是,議員在閉門會議中追問後,官員再拿回去再研究。

蘇嘉豪表示,難以認同第二十六條一如官員聲稱僅是給予兩局人員保障。反而覺得,這條文更有可能讓當局用來打擊的士司機行政違法。他提出,將來,兩局人員休班時,遇到不順己意的司機,會否濫用第二十六條?或者,交通事務局、治安警察局部署休班人員乘搭的士,如同「放蛇」,外界根本無從得知。就算備受質疑,當局也可一貫以保密為理由,不作透露。

認不宜過度手段對付的士司機違法

的士司機「拒載」、「揀客」、「議價」、「濫收車資」等,實在可恨。蘇嘉豪仍要提醒,這些都是行政違法,不宜採用過度手段對付。按照本澳的法律體系,「放蛇」僅適用於嚴重的刑事罪行。他也認為,的士法案提高了行政違法的處罰,已經足夠,下一步應該從根源解決投資化、供求、車資調整等問題。

「將來,會否變成公權力過度介入市民的日常生活?這是市民需要警惕的。」蘇嘉豪提出,今日,兩局人員可以二十四小時享有更多權力來對付的士問題;他日,又有甚麼部門的人員獲得更多權力來對付其他問題?會否越來越多公職人員享有「特權」,二十四小時在各方各面監察市民有否行政違法?